江苏南通,男子走在路上时被一辆车撞飞,事后司机开着公司的车逃逸,男子则被撞成半身瘫痪。交警认定司机全责,其所在公司给男子赔了54万。可20年后,男子赔偿金所剩无几,他生活不能自理,没法赚钱养活自己,于是,男子把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再赔偿他117万,好保障日后的生活。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
陈哲坐在轮椅上,看着自己瘫痪的下半身,内心满是凄凉,自己这后半生,算是废了…
02年的一天,陈哲的命运被一场车祸彻底改变。
傍晚,陈哲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心中还盘算着晚餐吃点什么,就在这时,一辆疾驰而来的车突然把他撞飞出老远。
肇事者张丞开着公司的车辆,在慌乱中选择逃逸,只留下陈哲躺在血泊中,最后还是路人帮忙叫了120。
经过漫长的急救,陈哲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他还是下半身瘫痪,落下了一级伤残。
自此,陈哲再也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行走、工作,甚至生活自理都成了奢望。
交警的调查很快有了结果,张丞作为肇事司机被认定全责。
在调解下,张丞所在公司和陈哲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给陈哲支付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4万余元。
对方公司表示,陈哲拿了钱,以后双方之间就不再有瓜葛。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陈哲的心中并没有释然,他知道,这笔钱虽然能暂时缓解他的经济压力,但无法治愈他内心的创伤,更无法让他重新站起来。
然而,生活总要继续,他只能接受现实。
转眼间20多年过去了,陈哲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疾病缠身,生活还是完全无法自理。
他靠着那笔赔偿款和救助度日,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赔偿款已经所剩无几。
而残疾补偿金的赔偿期限也已经过去,陈哲感到走投无路,他现在是个残疾人,没法上班赚钱养自己,再这样下去,日子还怎么过?
困境之下,陈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家公司再次赔偿他117万元,其中包括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他购买残疾辅助器的费用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陈哲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丞作为肇事司机,其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了陈哲的伤残。张丞及其所在公司对陈哲构成了侵权。
虽然双方曾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涵盖陈哲未来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因此,当陈哲面临新的、因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时,他有权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陈哲后续产生的费用是必然发生的,那他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虽然此条主要讨论的是医疗费的确定,但它也隐含了对于后续治疗费,包括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陈哲因事故导致的残疾是长期的,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身体状况恶化,产生了新的护理和残疾辅助器具需求。这些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因此陈哲有权要求公司继续赔偿。
3、《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曾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但该协议可能并未充分考虑到陈哲未来长期的生活需求和医疗费用。
如果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被解释为仅涵盖一次性赔偿,而未包括未来的长期费用,则当陈哲面临新的经济困难时,该协议可能被视为不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陈哲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继续赔偿的违约责任。
法庭上,被告公司则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陈哲现在又来要钱,明显违反了当初的调解协议。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当初那份调解协议中存在的漏洞。虽然被告公司有双方一次性处理完,后续就不再交涉的意思,但并未明确说明包含陈哲20年后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哲的部分诉求,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陈哲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54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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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陪,总不能受害者喝西北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