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女子3岁被人抱养,9岁养母离世,后来养父养兄也离世,养姐心疼她,把她带到婆家,姐夫更是在工地上扛钢筋,将她供上了大学,不料女子40岁了,亲生父母拿着10万来认她了,女子怒把钱还给了他们,哭诉道:我不会认你们的,我只和我姐相依为命。
(来源:九派新闻)
“我都40了,你们这会来找我干啥,我是不会认你们的,我只会和我姐姐相依为命。”李如善看着眼前的亲生父母,是那样的陌生,她满心的委屈,让她怨恨地哭了。
是啊,37年了,同在一个城市,他们明知道自己的闺女,如此年幼,就过上了颠沛流离的生活,他们都没有想过把她带回家,这个时候,她有家,有爱她的丈夫,还有爱她的姐姐姐夫, 他们老了,却来找她了。
李如善看着他们老态龙钟的样子,她这个时候不想被道德绑架,她前半生的委屈和艰难又一幕幕浮现在眼前。
她在3岁的时候,亲生父母嫌弃她是个女孩,就弃养了她,幸好李如善的养父养母把她带回家。
虽然养父养母已经有一对儿女了,但对她却是非常的疼爱,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抚养着。
李如善也幸福地生活了6年,有了快乐的童年,可就在她9岁时,她的养母离世了,养父一下子要养三个孩子,力不从心,从此她和养父还有两个哥哥姐姐,过上了颠沛流离的生活。
后来,生活把养父压垮了,离世了,再后来养哥哥也离世了,那时的李如善还没长大,她又一次被生活抛弃了,她将要一个人面对生活。
她孤独无助,其实她很早之前就从别人口中得知,她是被抱养的,如今这个家也被她拖垮了,这个在家因为她的到来已经没有了,她将孤苦伶仃地活在这个世上。
而她的亲生父母就在同一个城市,却始终没有想过她的苦难和无助,始终没有想过给她一个家。
她不知道自己接下来的生活该怎么办了,她还小,还需要一个家,还需要有人来爱她,可是爱她的人都走了,养姐姐也成家了。
面对空荡荡的房子,她紧紧地拥抱自己,不知如何面对生活,泪珠子又一串串地流下来
就在这个时候,养姐姐回来了,毫不犹豫地拉起她的手,把她带到婆家。
李如善初到姐姐家,她胆小,害怕,她小心翼翼地看着姐夫和姐夫的家人,害怕大家嫌弃她,她知道自己又要寄人篱下,她内心痛苦着。
然而接下来姐夫一家人对她的态度,让她时常泪湿了衣裳,她没想到自己有一个好姐姐,更有一个好姐夫。
虽然她只是一个养妹妹,但姐姐和姐夫却把她当闺女一般养着,不但让她吃喝无忧,姐夫更是在工地上扛钢筋,把她供上了大学,让她毕业之后有了一份好工作。
而且工作之后的她,遇到了现在的丈夫,他们结婚的时候,姐姐和姐夫还给他们房子,这一份情,这一份爱。
李如善深深地刻在骨子里,她就带着姐姐和姐夫的爱,还有丈夫的爱,幸福地生活着,一直到了40岁。
这个时候,年老的亲生父母却找上门来了,给她放下10万元,希望能够认这个女儿。
可她40岁了,她已经不需要亲生父母的爱了,她已经不再怨恨自己的过去了。
亲生父母却想着用10万元来挽回她的爱,她不知道父母真正的意图是什么,但她很愤怒。
她怒诉道:“我是不会认你们的,这辈子我只会和我姐姐姐夫相依为命。”
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李如善的事情?
1、李如善的父母从小把她给弃养了,在她40岁的时候来认她,不排除有要她养老的目的,那么她是否需要赡养父母?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女就不再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2、虽然养姐姐并不是李如善的养父母,但养姐姐和姐夫却待她如女儿,将她抚养长大,并且供读书,她只认姐姐和姐夫这份情,她赡养姐姐和姐夫也是应该的,这是良好家风的体现。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姐姐和姐夫一家,因为有着良好的家风,将她抚养长大,让她有一个好前途,好人生,李如善应当报恩。
3、如今亲生父母年老了,拿着10万元来认她,想让她认祖归宗,也不排除想让她给养老,这时候李如善不愿意与他们相认,那么对方就应当尊重女儿,尊重女儿现在的生活,因为李如善的行为并不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会被人谴责的,但李如善的这个决定却得到了大家的支持。
对于李如善的决定,你有何看法?(李如善为化名)
很明显奔着让她养老来的,这次拒绝相认,不久亲生父母就会带着记者调解员来的,调解员又要那么说你有义务有责任赡养亲生父母哦[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