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女子从小就被亲生父母弃养。30多年后,女子结了婚,有了经济能力,谁知亲生父母竟带着10万元找上了门,希望能认回女子。可女子却跪下向亲生父母磕了头,表示这是偿还生恩,还称这30多年来受的苦,不是一句对不起就能了结的,自己的亲人只有姐姐。
(来源:九派新闻)
李女士出生于1987年,当年因为性别的原因,父母将尚年幼的李女士给无情抛弃了。不过,李女士的运气不错,她遇到了善良的养父母。
养父母的家里本来已经有了一儿一女,可当他们看到年幼的李女士时,还是决定将其收养。虽然当时家里并不富裕,但哥哥姐姐有的,李女士一样没缺过。
在李女士9岁那年,养母因病去世,弥留之际才告诉李女士的身世。这个消息对李女士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但在养父和哥哥姐姐的关怀下,李女士的情绪也逐渐安静了下来。
可是自从养母去世后,养父和哥哥也相继去世,家中的顶梁柱都没了,李女士和姐姐不得不过上了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
为了生存,年幼的姐妹俩什么苦活累活都干过,寒冬腊月给人洗衣服,十个手指头都冻得溃烂了。
不过,在姐姐成年嫁人后,二人终于算是有了个家,李女士便跟着姐姐姐夫一起生活,夫妻俩为了供李女士上学,去工地上搬钢筋,省下来的钱还给李女士做生活费和学费。
就连李女士结婚,都是姐姐和姐夫出钱给买的房。对于李女士来说,姐姐就像自己的母亲一样。
后来李女士与丈夫在外打拼多年后回乡创业,成为了一名养殖户,又踩上了视频的红利期,成为了一名小网红,生活条件也逐渐改善。
可没想到的是,有客户竟突然塞给了李女士10万元。李女士自然不会要这平白无故的钱,所以她找到了那个客户,结果竟然是自己的亲生父母,而这10万元是作为弃养的补偿,他们想要认回李女士。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亲情”,李女士埋藏在心中多年的怨恨一下子爆发了出来,她埋怨自己的父母重男轻女,为了要个儿子,竟将年幼的自己直接丢弃。
最终,李女士向亲生父母跪了下来,磕了三个响头,偿还母亲怀胎十月的恩情,但她希望从此以后不要再往来了。
因为在李女士的心中,姐姐早就如母亲一般了,自己的亲人就只有姐姐和姐夫了。
有网友表示:毕竟是亲生父母,关系是无法断绝的,现在你生活都那么好了,为什么不肯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也有网友表示:只生不养,不配为人父母,断掉关系是正确的,这老两口明显是看女的条件好了,所以想让女子来养老,10万元只是个铺垫。
1、李女士与亲生父母的亲缘关系否能说断就断?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可以断绝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规定。
因此,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这项规定,我们也能看出不管是父母离婚,还是说弃养孩子,这都不会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的存在。
因此,法律上是没有断绝父母与子女亲缘关系的说法的。
2、李女士是否要为父母养老?
如果从伦理道德来讲,父母当初因为重男轻女思想而抛弃了李女士,那李女士自然不需要赡养父母了,因为他们不配。
可从法律上来讲,父母是否抚养子女,与子女是否赡养父母,是两个独立的义务。
也就是说,就算父母没有弃养子女,也不影响子女需要赡养父母的事实。
但如果收养李女士的夫妻去进行了收养登记,那结果就不一样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只要李女士当初被收养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那李女士就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了。
可是收养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家中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只有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且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才能不用考虑上述条件。
李女士的养父母明显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所以他们之间可能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总结下来就是,李女士可能还是需要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包括了经济上的供养,以及生活上的照料,还有精神上的慰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