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蒋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小郭,二人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决定在一起了。于是乎,小郭家属向蒋某索要彩礼118万元。
蒋某通过两次汇款,向小郭家属支付了118万元彩礼,并且二人很快订婚,并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办了婚礼,但并没有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没过几天,小郭要求蒋某和自己一起前往上海发展,蒋某无奈,只好前往。可是在上海没待一周,蒋某发现小郭不想与自己共同生活,二人就发生了争吵,并且小郭还说,自己收取聘金后就后悔了,自始至终也没有喜欢过蒋某。
这对蒋某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自己花了118万元的彩礼,换来了一个不喜欢自己的人,于是蒋某就以小郭家收取巨额彩礼11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小郭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小郭家返还彩礼。
小郭家自然不服,说小郭与蒋某发生争吵之后,曾多次联系蒋某想说明情况,可是蒋某却对小郭一直不理,导致小郭终日以泪洗面,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家人害怕小郭做出傻事,也不能去上班,陪着小郭,因此蒋某应当赔偿小郭的精神损失和小郭家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张宁律师
1.118万元巨额彩礼,这不是生了女儿,这是开了一个“招商银行”啊!当然,可能福建当地的习俗就是这样,蒋某支付彩礼的行为属于自愿支付。
不过,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发生这样的情况,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也都无法预料到的。那么发生了本案这种情况,双方仅仅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左右,却并没有结婚登记,那么蒋某主张的彩礼能要的回来吗?
2.其实,蒋某和小郭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上认定的夫妻关系,双方属于办完婚礼后,同居了一个月左右,这个期间,双方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来说,蒋某和小郭只属于同居关系,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蒋某自然可以主张退回彩礼,对此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3.小郭家属主张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其实大概率并不能得到支持。这是因为:
(一),法院认定了事实,小郭曾表示自己收到蒋某彩礼后就后悔了,双方并没有充分了解过。依据民事行为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只要大概率证明是事实即可),小郭家属所谓的,蒋某与小郭断绝关系后,小郭精神遭受严重冲击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加上如果小郭家属想主张精神损失费,基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郭家属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在除去小郭陪嫁蒋某的彩礼价值之后,判定小郭退还蒋某彩礼74万元,并驳回了小郭家属的精神损失费主张。
各位读者,您身边有结婚要巨额彩礼情况发生吗?您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