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四川广汉,失足女曾某与夏某约定以1000元完成两次交易。但夏某觉得曾某第二次服务不能让其满意,于是最后转账时只转了900元。曾某拿钱后向其闺蜜刘某哭诉,刘某男友朱某听说后,决定叫上好友川哥和波儿帮曾某讨回公道。
来到案发酒店后,朱某先是动手打了夏某的脸,之后波儿也冲上来与夏某发生推搡,还打了夏某的头,之后朱某表明来意,还以夏某在交易时超时为由,要求夏某支付2000元给曾某,除去之前支付的900元,夏某还需支付1100元。
夏某虽说要报警,但是被朱某等三人殴打和言语威胁后,只能乖乖转账。事后,曾某表示,自己只要属于自己的100元,其他的钱,自己不要。
案发后,夏某报警,朱某等三人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对此,本案的关键人员朱某却并不这么认为,朱某觉得,自己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原因是,其和川哥,波儿三人要求夏某支付1100元的行为只是一种催债行为,原因是夏某并没有如数支付给曾某嫖资,其主观上并没有抢走夏某钱财的故意。
过程中对夏某进行了殴打以及拘禁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是因为自己是初犯,属于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减轻处罚。
其他两名嫌疑人,川哥,波儿认为自己是从犯,虽然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但也只是为了讨要嫖资,而且事后自己也没有分得一分钱,因此自己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减轻处罚。
那么,朱某等3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经过事后调查发现,曾某与夏某完成不法交易后,曾向闺蜜刘某(朱某的女友)哭诉,自己有100元嫖资未收取,并且案发时,朱某曾说,本来你只需要付100元,但是因为超时,要加个钟,因此要付1100元。
川哥,波儿,在现场明知夏某只有100元嫖资未付,却对朱某向夏某索取1100元的行为没有制止,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夏某钱财的目的。
客观上来说,三人对夏某采取了扇耳光,拳头打头,言语威胁等一系列暴力,胁迫夏某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基本要件。
依据《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不过,本案中的川哥,波儿,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听命于首要分子朱某,应该被认定为是从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人好奇,事情由曾某和夏某的不法交易而起,而本案中法院却并没有对二人进行任何处罚,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朱某等三人构成的是刑事犯罪,应当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判决,而曾某,夏某二人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人说是曾某害了闺蜜的男友朱某,也有人说,朱某自己居心不良,想借机敲竹杠,是咎由自取。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