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子专捡软的捏!福建,男子花了3650元购入一辆电动自行车,打算用于送外卖。万万没想到,刚送了6单,在路口就被交警拦下了。交警认为电动自行车被改装了,不符合规定,就要对男子罚款50元。男子委屈解释称:出厂就是这样,既然不符合规定,也应该罚厂家才对啊!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别看王大明是一名外卖员,一个月可是不少挣,如果赶上平台奖励,月收入破万那是手拿把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王大明近期已经明显感觉到,接单的难度比之前提高了不少。
为了能多跑单,没有一辆趁手的电动车可是不行。经过一番考察之后,王大明最终挑选了一辆“梦中情车”。
车是在专卖店买的,花了王大明3650元,这让王大明一阵肉疼,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尽快回本。
万万没想到,骑着新车跑外卖的第一天,刚送了6个单子,王大明在路口就被交警给拦下了。
交警先是围着电动车转了一圈,接着就对王大明说道:你这车没有牌照,也有改装部分,电池也不符合要求。
王大明听完心里咯噔一下:不对啊,自己刚把车给骑出来,没牌照是因为没来得及去办理,压根就没改装啊。
王大明再三解释,电动车自己买来什么样,现在就是什么样,根本就没有改装。
可是交警明显不信,坚持要对王大明现场进行处罚。
王大明心里委屈,既然厂家是这样生产的,也有商家公开进行售卖,为什么出了问题,不去处理生产厂家,不去处理卖家,反而是谁买罚谁呢?
难不成真的应了这句老话:柿子专捡软的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交警对王大明进行处罚,是否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执勤交警经过查看,王大明的车辆确实没有进行悬挂号牌,另查明,电动车的电池部分,不符合有关规定。
故交警对王大明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有权对王大明现场做出处罚。
王大明如果不认可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不过王大明要想提出复议,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改动过电动自行车。
如果王大明购买的车辆,本就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作为生产厂家,以及商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另《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一旦经有关部门认定,生产厂家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就已经构成违法,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乖乖认罚,不然扣车了,还可以拒留,我一朋友第一次被扣车,一千块钱领回来,然后天天打12345投诉,第二次扣车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