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男子和妻子2006年领证结婚,抚养女儿到18岁,却发现女儿非自己亲生。男子崩溃,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23万元。可妻子却说:他太没良心了,我跟他登记结婚时,已经告诉他我怀孕了,并且我跟他并没有发生关系,他心里没数吗?
(来源:star 星视频)
2006年,男子古大壮在东莞打工时,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黎海花,两人一见钟情,相处不到一个月,黎海花突然告诉古大壮:自己怀孕了。
古大壮喜极而泣,觉得这一切来的太幸福了,他从未想过自己这么快就会有孩子。
为了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他将黎海花带回了湖北老家,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为了生计,古大壮继续南下打工,而黎海花回了自己娘家待产。
每次发了工资,古大壮就给妻子打回去。
7个月后,黎海花生下女儿芳芳,古大壮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他以为妻子系早产,对妻子和女儿格外的照顾。
之后,一家三口和和气气的过日子,8年后,黎海花再次怀孕,生下了二女儿妞妞。
有了女儿们的羁绊,黎海花负责在家里照顾女儿们的生活,古大壮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慢慢地出现了问题。
古大壮每次回家,发现妻子对自己格外的冷淡,加上大女儿跟自己和妻子长得丝毫不像,跟自己也不亲,他渐渐产生了一些怀疑。
2024年8月,他终于下定决心,想把事情弄清楚。他暗地里,拜托自己妹妹,悄悄为自己和两个女儿做了亲子鉴定。
拿到结果的那一刻,古大壮差点晕掉,自己抚养了18年的大女儿芳芳竟然不是他亲生的。
那一刻,古大壮万念俱灰,要求跟妻子离婚,并让妻子赔偿这么多年的损失23万元。
得知丈夫铁了心的要离婚,黎海花也气愤难平,她指责丈夫太没良心了,说古大壮冤枉了自己。
她称自己当年跟古大壮相识后,自己曾在领证结婚前,已经明确告知古大壮,自己已经怀孕了,并且那时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过关系,难道他心里面一点数都没有吗?
可古大壮却说自己从头到位,并不知道黎海花有了别人的孩子,如果自己知道的话,是绝对不会娶她的,他自嘲道:“谁会干那种傻事!”
可黎海花一再强调,当初自己并未瞒着古大壮,古大壮是自愿跟自己结婚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古大壮发现婚生子女非自己亲生,有权要求黎海花返还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里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如果黎海花明知芳芳并非古大壮亲生,却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古大壮一直在承担抚养义务,误将芳芳视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在抚养的。
实际上,古大壮并非孩子生父,对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黎海花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古大壮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2、黎海花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古大壮造成了伤害,古大壮可以要求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第5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黎海花明知自己在婚前已经怀孕,却把古大壮作为接盘侠,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古大壮的择偶权。
并且这18年以来,黎海花一直在隐瞒古大壮,让古大壮在孩子身上倾注大量的情感和精力,使古大壮的情感得到了伤害。
作为无过错方,古大壮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调解结果。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古大壮和黎海花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两人自愿离婚,小女儿归古大壮抚养,黎海花自愿补偿5万元给古大壮,双方和解。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