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的权利?河北邢台,一村民家中修建了一个“两用灶台”,不仅可以烧柴火,同时也可以用燃气。万万没想到,被当地燃气公司发现,当即对村民的灶台贴上了两张封条。村民辩称,一直都是这么用的,没什么没问题!可燃气公司却说,这是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双火源存在,是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力!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刘建忠是个普普通通的农村人,虽然这这些年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不过骨子里“勤俭节约”的习惯,一直也改不了。
前些年村里通了燃气,极大的方便了村民的日常生活。可是每个月都要缴纳燃气费,这让刘建忠心疼不已。
动手能力极强的刘建忠,很快便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他将家中的灶台进行改造,原本一层的灶台,被他分为上下两层。
上层可以用普通的柴火当做燃料,下层可以使用燃气。
如此一来,刘建忠就可以从“柴火、燃气”中自由切换,一个月能省下不少钱。
万万没想到,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查时,发现了刘建忠改造的灶台,震惊之后,直接给灶台上贴了两张封条,并要求刘建忠限时整改。
刘建忠却认为,自家的灶台自己做主,凭什么燃气公司说怎样就怎样?
可燃气公司却表示,这都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另外,燃气公司这么做,是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燃气公司将用户家中的灶台贴上封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中第九条规定,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本案中,经燃气公司查明,刘建忠家中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火源,违反了上述规定,故燃气公司对其进行停气处理,并无不妥。
燃气公司是否有停气、贴封条的权力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公司并非管理部门,当发现用户存在违规使用燃气的情况时,有权力要求限期整改、停气,不过没有权力对用户灶台贴封条。
刘建忠私自改造灶台,不仅对于自身的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周围村民来说,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虽然燃气公司的出发点,是出于安全角度,不过如此粗暴简单的方式,确实有失妥当。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燃气公司的确没有执法权,好心难劝想死的鬼,炸了再说,
我咋觉得。却是不安全呢。
燃气公司有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