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愈来愈难!”吉林,一男子一次性购买了38把银梳子,但经鉴定梳子并非纯银制品,而是铜合金的。因商家承诺“梳子若是假冒品牌,假一赔十”,男子基于花了4392元,则起诉十倍赔偿43920元,若法院支持,简直是暴利,但法院仅仅支持了200元鉴定费。
(裁判文书网)
男子薛某网上买梳子,盯上了一款“正品银梳子9999纯银”的银梳子,每把约115元左右。
这款银梳子宣称,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
“纯银的么?”薛某在购买前将银梳子的链接发给客服询问道。
客服人员回复:“纯银的哦。”薛某又问:“999?”客服回复:“是的。”
留存好这一关键证据后,薛某一次性买了38把,花了4392元。
收到银梳子之后,薛某将银梳子送检至某珠宝检测中心,结果出来,果然不出所料,“铜合金”而非纯银。薛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随后薛某以客服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为证据,将商家起诉,主张退款4392元,十倍赔偿43920元以及鉴定费等支出313元。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商家承诺的是“若发现银梳子是假冒商品”才可获得十倍赔偿,但薛某得证据只能证明非纯银的梳子,可证明不了是假冒品牌,所以不支持“假一赔十。”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还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纵然银梳子不是假冒品牌,但经鉴定材质是铜合金,即以纯银之名,实卖铜合金,属于假冒产品。按照“三倍赔偿”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支持三倍赔偿呢?
但一审法院查明,薛某曾先后三次在本法院提起类似的诉讼,均要求惩罚性赔偿。此外在其他法院也有类似的诉讼,也是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这样认为,
薛某作为一般消费者,其一次性购买的梳子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
结合薛某近年来多次以类似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因素,应当认定薛某购买银梳子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其对银梳子性质应具有比其他一般消费者更为清晰的认知。
也就是说,薛某未因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当认定商家出售的银梳子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仅判决商家退款4392元。
薛某自然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商家不属于欺诈的事实予以纠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因商家销售给薛某的银梳子材质是铜合金,这与宣传的纯银材质不符,应认定构成欺诈。
但是二审法院也认为薛某一次性购买38把梳子数量较大,超出一般人关于“生活消费”的认知,系明知而购买,不属于被欺诈,不适用三倍赔偿。
最终二审进行了改判,除退款4392元外,额外又支持了200元的鉴定费。
以外类似的案件,法院支持三倍破除,甚至支持十倍,但随着职业打假的牟利越来越严重,法院已经慢慢趋向支持职业打假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
(图片无关)
xiaojian
有没有一种可能你说的是纯银,人家说的是蠢淫?
不如归去
法官:这十倍赔偿给谁你想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