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半夜开车送86岁的岳父去医院,结果途中被交警拦下,因体内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酒驾,被交警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男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将交警告上法庭,但是法院这样判!(来源: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晚上,男子余某喝了点小酒美美地睡去。怎料,凌晨1点左右,因老岳父发生咳嗽、发热、呼吸困难等病症,被妻子叫醒。
余某来不及思考,立即驾车带着老婆、岳父赶往医院,怎料,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被交警拦下。
因经呼气测试,余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交警告知余某已经构成酒驾。
余某连忙向交警解释,未果后,在检测结果上签字。
随后,交警扣留了余某的驾驶证并帮余某叫了一名代驾,将余某3人送往医院。
可悲剧了,12天后,余某老岳父经治疗无效死亡。
又由于此前余某还曾因酒驾被处罚过,余某被交警以二次酒驾为由,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准驾类型为B2)。
余某不服处罚,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余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不否认自己二次酒驾的事实,但是表示自己岳父此前就曾因咳嗽病症住院治疗,事发当日,自己见岳父咳嗽、发热、呼吸困难,又是八十多岁的高龄,此次发病可危及生命,情急之下,这次才选择酒后开车送岳父去医院,应属于紧急避险。
面对,余某的控诉,交警队认为余某除了酒驾外,还有其他选择,比如打车或者拨打120,并不构成紧急避险,辩称对余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法院怎么判?余某的行为属不属于紧急避险?能否免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交警队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余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紧急避险中“迫不得已”的条件。不构成紧急避险。交警队对余某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余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对余某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从紧急避险的构成上来说,紧急行使应当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所谓现实性,是指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或事由现实存在,而非出于当事人的假想或者猜测;
所谓紧迫性,是指对公益或私益的侵害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权利的保护刻不容缓,当时寻求其他更合法且有效的救济方式已不具有可能性或者时效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紧急避险行为应以排除危险和侵害的可能为限度,不应当过分行使而变相成为加害行为。
具体到本案,余某岳父当时的情况是否存在现实性暂且不论,即使威胁人身权的现实性确已成就,但以具备一般理性人的常理分析,仍然存在比酒驾更具合法性和时效性的救济方式,如拨打“120”实施救护、由未饮酒的人驾驶机动车、搭乘出租车等等。
余某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无从选择其他救济方式,不具备紧迫性。
同时,实施酒驾这一同时危害车内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超过必要性限度。
可见,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另,在案证据证明,余某被查获后,更多的是与交警执法人员的纠缠与说明,而非关心岳父的病情,且余某已是二次酒驾被查获,足见余某实施本案案涉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应予以处罚。
第二,从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上看。比例原则是贯彻于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
所谓妥当性,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所谓必要性,又称最小侵害性,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所谓法益相称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强调实施行为时,对权益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应当成比例,不能为了一个较小的目的而造成过大的损害。
具体到本案,余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岳父就医的措施,可能能够实现维护岳父人身权的目的,但此目的的实现却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具有很大的危险,还很可能无助于目的的实现,因此不能认定完全符合妥当性。
如上所述,余某在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经不具备选择包括拨打“120”实施救护、由未饮酒的人驾驶机动车、搭乘出租车等在内的其他可选择手段的情况下,直接选择明显危害较大的酒驾手段,也不符合必要性。
即便余某出于保护岳父人身权的目的,但选择酒驾,同时对车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侵害,目的与损害之间明显失衡,不符合法益相称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样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人性
亲情中最朴素的情感,没了
张三说的那个案例,当事人是真的没有其他办法了,才酒驾的。。属于紧急避险!
我朋友肚子疼得厉害,将头盔顶在肚子上骑摩托车去医院(就没戴头盔),被交警发现后,交警直接将他用警车送去了医院,事后没受到任何处罚,所以多一些温情、理解、宽容的执法,才能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紧急避险,还需要最优化,怎么选择紧急避险,是当事人的紧急选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最优选择;这些法官和警察没有爹妈,没有人性,心中只有教条,遇到这样紧急情况,警察应允许救人为先!可能查处耽误的几分钟就是一条人命!同理,报警和打120,打出租车也可能多耽误时间,也是在害人命!
下车走直线也许会更人性一些,而不是一刀切
这和防卫过当一样,等死吧
得证明打过120,120没车,附近叫出租车,出租车不接单,才可以
作为一个普通人,对必要性和紧急性的判断不能用事后诸葛亮和上帝视角来看。 否则,事后如果发生因为查酒驾拦截有患者的车辆,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咋个说?
等你120开过来,人都没了。
啥牌子的吹酒精仪器准确点
你驾照重要,还是人命重要?扣了就扣了呗
没有其他人可以开车吗?没有办法叫到出租车或网约车吗?如果不能则自己驾车救人道理立得住,如果能则不成立。
21mg,超20mg了,
法律讲证据,不是卖情怀,就该判
如果当时脑溢血或许可以
21不算。25以上才算。
打车那么快吗?120多久能到?别人的生命不值钱。
诉警察办案耽误岳父救治或许更靠谱一点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不违反重大原则的时候,可适当的着情处理,干什么事情总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