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农村男子,在村里的后山上,打了几头野猪,并圈养了2只,不料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到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样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男子起诉到了法院,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悉,男子方某自幼生长在农村地区,对村里的地形条件都比较熟悉。事发前夕,方某外出务农时,发现村里的后山上,时不时的有野猪跑过。
抱着尝尝野味的想法,方某自己制作了捕猎的工具,开始在山上捕捉起了野猪。
5头野猪,1只猪獾,这是方某的成果,他将其中的2只幼猪放在自己家圈养以后,剩余的用来冻在冰箱食用。
然而,世界没有密不透风的墙,方某私自猎杀野猪的消息不胫而走,他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方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警方也对涉案的野猪、工具予以扣押。
经鉴定,野猪的价值为500元/头,猪獾的价值为800元/头。
有网友表示,不是有的地方猎杀野猪合法吗?为什么这位男子的行为会构成犯罪;也有网友称,野猪不是国家级别的保护动物,所以不值得保护。
确实,虽然野猪不属于国家级别的保护动物,但却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任何人都不得随意猎杀。
首先,法律对于三有保护动物的定义,是指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研究价值的动物。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癞蛤蟆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可私自猎杀,否则就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罪有两个构罪标准,即(1)猎捕的动物达到20只以上;(2)在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适用第二个标准时,对于数量并不限制,具体到本案中,方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所以纵使猎捕了5只野生动物,也同样构成此罪。
其次,方某的行为破坏了一定的野生动物资源,需要缴纳相应的资金,来恢复被破坏的资源。
后续如果方某能够及时交钱,且认罪悔罪太多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的话,是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处理的。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提醒我们,千万不可随意猎杀野生动物。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交钱!交够了,野猪自然刷新出来!就还原生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