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一对农民父子,经常到洪泽湖边狩猎夜鹭、黑水鸡等动物,收获很不错,后来买家被抓,父子意识到不对,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了父子俩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判父子俩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00余万元。对此,网友议论纷纷,但在得知两人狩猎数量后,大多数人都沉默了。 (来源:扬子晚报) 罗某用力地挥舞铁锹,尽量将坑挖得深一些,然后将树苗放入坑中、扶正、填土和浇水,整个过程一气呵成。
罗某和父亲两人在地里干得热火朝天。 事情的起因,要从几年前罗某和父亲在洪泽湖边狩猎夜鹭、黑水鸡等动物说起。 罗某和父亲二人都是农民,后来征地拆迁,一家人搬到了安置房居住,平日以种地及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 罗某和妻子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几年前,看到鸟类在洪泽湖湿地栖息和迁徙落脚,开始打起来这些鸟类的主意。 他们先是在草地上撒了食物和铺了网,然后用喇叭、扩音器发出鸟类鸣叫声,吸引鸟儿过来,让鸟儿飞入他们制造的捕鸟网中。 之后,他们将捕获的鸟卖给一个姓陆的男子,从陆某处获得报酬。
从陆某的记账本等证据材料中,证实罗某父子捕获的鸟类共计2万余只,其中包括夜鹭、黑水鸡、灰头鹀等国家“三有”动物。 1、罗某父子构成非法狩猎罪,没有争议。
虽然我们小时候在农村野鸡野兔随便抓,没有人会管,但那是以前,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注意,这里说的是野生动物,而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两者的范围不一样。 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不管狩猎的野生动物价值多少,都构成非法狩猎罪。 第二,在禁猎区、禁猎期,只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按照非法狩猎罪追诉。 洪泽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罗某父子在自然保护区内捕鸟2万余只,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两人进行判刑,两人不冤。 2、法院原本判罗某父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余万元。但由于两人只是普通农民,没有钱赔,后面改成了种植杨树200亩4700余棵,并对种植的树木承担管护责任10年零11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一条就是生态修复金的来源,法院判罗某父子承担600万元的费用,是根据受损生态环境的类型、范围、程度和修复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罗某父子,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600万元都是天文数字,一辈子都挣不到这么多钱。 所以在执行的时候,用‘补植复绿’的方式替代履行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即6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应的替代履行方式为罗某父子在泗洪县某林场种植杨树200亩4700余棵,并对种植的树木承担管护责任10年零11个月。 有网友说,那些化工企业违规排放生产废水的企业,可能在瑟瑟发抖,真要罚起了,他们把企业卖了都不够赔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