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奴还有活路吗?”2020年,浙江一男子贷款392万买房,房子烂尾后还了三年房贷的男子便停了月供,银行上门催款遭拒后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男子继续还220万房贷,二审法院却这样判! 近年来买房贷款成为了不少家庭的压力源,而一旦房子烂尾,贷款的偿还压力更是成倍增加,浙江嘉兴发生了一起让人心酸的案例,一名男子贷款392万购买别墅,结果因开发商破产房子烂尾,三年多的月供最终成了无底洞。 这起案件不仅牵动了无数购房者的心,更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关于贷款合同的效力与购房合同的关系问题备受关注。 四年前许建军在嘉兴郊区的一块新开发的土地上看中了一个楼盘,里面全是别墅,与周边的商品房相比,这些别墅的价格要便宜得多,位置也相对较好。 作为一家有三个孩子的父亲,许建军一直觉得现在的住房太小,家里已经无法容纳这么多成员,因此他决定买一套大点的别墅,改善家人的居住条件。 尽管妻子极力反对,她认为这个开发商不够有名,资金也不充足房子可能会烂尾,许建军依然坚定认为这是一次“绝佳机会”,最终许建军从亲戚和朋友那里借钱,再加上自己的积蓄,贷款392万元,购买了这套别墅。 当时他满怀憧憬,认为不久后就能搬进新家,给家人提供更舒适的生活空间,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的梦想会因为一个烂尾楼的出现而彻底打破。 许建军的别墅本应在1年内交付,但在购买之后房屋的进展却让他越来越担心,开发商始终未能按时完工,房子只能看到地基,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建设几乎停滞。 每当许建军去工地上询问时,开发商总是答复资金短缺,工程会尽快恢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子依然没有任何进展,甚至在4年后,别墅只建了一层楼,剩下的几层完全没有动工的迹象。 随着房子烂尾,许建军开始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每个月依然要按时偿还2万多元的房贷,另一方面家人对此的压力越来越大,妻子频频抱怨认为这是他一时的冲动导致了家中的困境。在考虑了许久之后,许建军决定停掉月供拒绝继续支付房贷。 贷款停交后银行开始频频上门催款,要求许建军继续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许建军对此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房子烂尾是开发商的责任,自己作为购房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房产交付,因此不应继续承担贷款责任。 许建军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对话中明确指出:“房子烂尾,开发商已经破产,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与我无关,贷款合同虽是我签的,但我已经支付了首付房子没交付,银行应当去找开发商索要贷款,而不是要求我继续偿还。” 然而银行并不认同这种说法,表示贷款合同是与许建军签订的,无论房子是否交付许建军都应履行还款责任,最终银行决定将许建军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剩余的220万贷款。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认为无论房子是否交付,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依然有效,许建军必须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 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相关条款,认为购房者没有履行购房义务,但与贷款合同无关,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许建军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然而许建军并不服气,他认为银行合同条款存在不公平之处,尤其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完全没有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 在二审中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最新司法解释,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应该连带解除购房贷款合同。 对于这一判决网友们纷纷发表意见,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非常公正,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面对开发商的破产,购房者无辜受害,理应免除还款责任。 也有网友指出这一案件提醒了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开发商,并了解相关法律条款,避免因不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房地产专家则表示,这一案件的判决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体现了法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灵活性,尤其是在面对烂尾楼、开发商破产等特殊情况下,购房者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给了购房者们一个警示,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的今天,购房者必须仔细评估每一项投资决策的风险,特别是在选择开发商和房产项目时,不能仅仅看价格便宜或位置优越,更要关注开发商的资质、资金状况以及项目的实际进展。 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密切相关,在出现房屋烂尾或开发商破产等问题时,购房者不应承担过多责任,法律应为他们提供保护,在面对类似困境时,购房者应积极维权,争取自身权益。 (信息来源:嘉兴中院)
开发商诈骗,银行帮凶
银行当初放款,证明了银行与开发商是最大的受益者和知情者,房子烂尾应该由银行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房子烂尾银行有理由让开发商退钱和违约金,供房者的贷款在房子交付后才继续还贷款才符合正常流程,不然银行和开发就属于诈骗
让消费者甄别开发商就是笑话。监管部门是干什么的?银行是干什么的?又是消费者承担了一切。
应该要立法,开法商同银行要架钩,如果烂尾交不了楼不用还钱,还要收回已交的钱,看银行还明目张胆贷款,这是个漏洞,害了多少人
开发商和银行狼狈为奸,专坑房奴,十恶不赦!
银行作为中间人,银行对开发商和购房人都要进行严格审查,购房人按期还款,银行按房屋开发进度打款而不是一次性全部给开发商,避免开发商跑路,如烂尾或跑路,则购房人就不需要继续还贷,银行和购房人都可以止损。
法院知道了开发商违约,且严重伤害了广大的群众利益,一定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而不是错上加错
银行应该按进度拨付给开发商?不能连地基没下就全款打完?
什么是按揭?与抵押贷款最大的区别是:在建工程的期房,开发商承担:断供、烂尾、停贷等情况时的回购连带责任!!!
银行不能光说好处 贷款必须和烂尾挂钩
就是一个炒房客、能怪谁!刚需明知是个坑还往里跳吗?
这个怨不着银行,受害人应该自己主张指控卖方违约,并中止合同,再通知银行处理融资债务,即刻起不再还贷,然后重新立案追究开发商和银行合作的共同责任,银行是责任方之一。
一审法院孬[点踩],二审法院好[点赞]!建议那地方取消一审,直接二审。[哭着笑]
全国有上千万套烂尾楼,要是都像你一样不还贷,那不乱套了,法院都是以大局出发来判决的
法盲。你在银行贷款,买房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因为卖家不是银行选的,如果买房赚了,你也不会多付给银行房贷利息,贷款,买房是两种商业行为
房贷都是抵押贷款,本来就是不还不要抵押物就行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
说来说去不买期房,啥事没有就买现房。看的见摸的着,买期房就是图便宜有优惠,商业行为便宜就是当,能多挣谁愿意少挣啊!
我贷了款买房,钱并没入我的帐户,不能监管资金的运作流向。而银行直接划资金给开发商,可以监管资金的运作流向,开发商破产银行就负有资金监管不力的责任,而我直到房子烂尾了才知道开发商破产,但却要继续还房贷,这就是三方赌局二吃一,我就是那个一,
这样的供房法律条款是怎样通过批准执行的?
二审判的好,期房购买合同标的已经不存在了,贷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是银行未核实开发商的开发能力,错误的将购房贷款直接付给了开发商。如果银行查核楼盘完工交房风险高,银行又怎么会把购房贷款付经开发商?强烈建议立法规定期房贷款购买合同必须是三方合同,并载明“如开发商不能完工交房时购房人不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拥有向开发商追偿放贷损失的权利。”。
银行要帮助开发商把烂尾楼建好,不然应该可以以诈骗罪起诉银行
恒大开发商够有名吧[滑稽笑],我一直都告诉我老婆,要买房就买现房,没有我宁可买二手房,一片荒地就凭一组模型就想空手套白狼把我的钱骗去,你当我2?
房子烂尾都是买房的责任吗?
银行对开发商账户有监管责任,如果按照规定执行就不会有烂尾一说。
买房一定要量力而行!
把自己的钱骗光,还要还房贷。问题是没有房子!太恶心了!真黑!
楼烂尾,地没烂尾,而房款包含地款和楼款,谁收的地款先把它退了吧
这种就是活该,没那个能力买这么贵的房子
就是,如果房子烂尾了,不能交付使用,就应该算无效合同,谁叫你银行把钱都给开发商了,自己还是要有连带责任
当年如果顺利收楼,市价升到千万,旁观者一股酸味,购房者得意洋洋。悲喜,生死,一念之差
房没建好就没通过验收没验收就没有房产证没产权证银行怎么放贷款的?哪个环节出问题了?
房子不是押给你们银行了吗、你收去卖了不就完事了,剩下还差多少咋弄你银行再找偶掰扯[滑稽笑]用闹的上法院吗[并不简单]
基本第抵押物都不存在。这贷款合理吗?
把房子抵给银行
活该
都有了房子了,活不活都可以满足了。
能过户,才能放款,就没烂尾还要还款这事了。
没办房产证,为什么让老百姓承担风险,物权所有权都没发生转移的
房还没有建好你贷款买个屁,没有那个房你活不成吗。
有钱人
人家房子都没有建好你就给钱不坑你坑谁
:就象在菜市场买菜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钱不给货难道是法律法规定的
只要房子烂尾就枪毙开发商的股东和高管看看还会有烂尾楼吗
首付和还的月供呢 返还了嘛
我去小许那里买一个苹果,从小张那里借的钱预付给小许,苹果烂了,小许给不了了,那我的钱是不是应该能拿回来还给小张?
谁叫你们一定要贷款买房呢?为了小仙女们的那两句好话,有房吗?有车吗?月入过万吗?存款几位数?
开发商诈谝,银行是掮客,两者都得利了,不应该退还违法所得吗?
还供就应该交房后再还,这样会保护大家的利益也是最公平的!
银行很坏,蒙得一次是一次。
房屋没有交付就买卖,就是违法
啥开发商!盖房子的钱也是银行出的,和开发商一起玩杠杆!然后 蛋生鸡找个人接盘!怎么都不亏的买卖!
预售房你也敢买啊?
不准卖期房,只准卖现房。谁允许卖期房的?
买卖不公V平,没有收到货怎么给钱
枪毙也值了
开发商早就破产了!银行和购房者找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