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山东,一律师代理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发誓要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没想到,钱还没要到,律师本人就身陷囹圄,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目前,一审法院宣判,认定律师虚假诉讼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律师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来源:新京报) 据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是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其中有一个上游包工头,名叫米某。 工程项目完工后,上游的承包商不知道怎么回事,有很大一部分钱都没有付给这个叫米某的包工头。 米某呢,或许是考虑到农民工要养家糊口,自己把人带出来,要给他们一个交代,遂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 事发后,为了向上游的承包商、总包方讨要薪水,米某找到律师高某,让高某给他做代理律师,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 没想到,钱没有要到,高某、米某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1、高某和米某为什么要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付钱,不直接以米某的名义起诉?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规定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只有被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才可以起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拖欠工程款或者其他费用,是不能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这就是高某和米某为什么要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的原因。 2、高某和米某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民事诉讼双方恶意串通,共同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高某和米某涉及的就是在支付了农民工的报酬之后,捏造身份,以农民工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工程总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包工头米某犯虚假诉讼罪,宣告缓刑,律师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很多人对此案提出质疑,觉得不应该认定高某虚假诉讼罪,但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如果高某明知或者应知米某已经支付了农民工工程款,仍旧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与此同时,这起案件让人很是担心,法院这样判,今后包工头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谁还敢自掏腰包,先把农民工的工资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