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包公头承包了一工程项目,项目完工以后,总包公司拖欠75名农民工资不给,包工

龙哥看法 2024-12-20 23:48:59

山东,包公头承包了一工程项目,项目完工以后,总包公司拖欠75名农民工资不给,包工头可怜农民工,自掏腰包给75名农民工结了工资。事后,请了律师,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起诉总包公司。万万想不到,一分钱没要回来,包公头和律师都被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起诉到法院了,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案例来源:新京报) 米峰是一个包工头,头脑灵活,为人正直,所以,很多人都愿意跟着他干。

米峰在上游承包商李铁军那承包了一工程项目。

这是个大项目,需要很多人手,于是,米峰又找来合作伙伴陈辉,陈辉见这个项目有钱赚,当即表示,人手的问题他来解决。

陈辉也是个行动派,很快就召集人了75名农民工,并向工人承诺,工程款到手后,发放工资。

然而,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本该是结算工程款、分享成果的时刻,李铁军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大部分工程款。

75名农民工都眼巴巴的等着开工资,养家糊口呢,工程款却迟迟不到账。

米峰知道农民工不易,靠出苦力赚钱,他没有选择逃避,自掏腰包,先把75名农民工的工资垫付了。

然而,这个举动虽然赢得了农民工们的尊敬和感激,却让米峰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他深知,如果不能尽快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自己的生意和家庭都将面临严重的危机。

于是,他和陈辉商量,找个律师起诉李铁军,索要承包款。

他们听说高丙芳律师,在当地颇有名气,擅长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纠纷。

于是,米峰和陈辉立刻找到了高丙芳,希望他能成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帮助他们讨回公道。

高丙芳答应接下了这个案子,随后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对李铁军的欠薪诉讼。

万万想不到,钱没有要回来呢,米峰、陈辉,高丙芳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1、很多事情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米峰和陈辉非要以75名工人的名义起诉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只有当被拖欠的是农民工工资时,才能起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可能会遇到工程款或其他费用被拖欠的情况。

这时,他们往往无法直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因为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米峰和陈辉才以75名工人的名义起诉。

2、法院审理后认定米峰,陈辉,高丙芳三人均犯虚假起诉罪。

《刑法》第396条规定: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米峰已经垫付了工程款,还和陈峰以75名农名工的名义向总承包商追讨工程款,米峰和陈辉构成虚假诉讼罪,判缓刑。

高丙芳作为律师,知法犯法,授意米峰和陈峰以75名农民工名义进行起诉,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米峰和陈辉认罪认罚,但高丙芳坚称对米峰垫付清工资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高丙芳不认罪,那么在上诉过程中,她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虚假诉讼的情况毫不知情。

只有这样,她才有可能在二审中获得不同的结果。否则,如果缺乏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二审很可能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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