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山,男子为报恩,借给老领导30万买房。但随后,他却发现,领导不但花200多万买房,且装修豪华,全是高档红木家具,他这才知道领导根本不缺钱。随后他多次找领导还钱,却被各种推脱。他上门堵老领导写欠条,领导妻子对他百般辱骂,还拎榔头打他,男子大怒,夺过榔头砸死女人后,把一家3口全部杀害!
(素材来源:河南商报)
2007年的一天,李建国去参加周硕乔迁喜宴,他看到屋里装修富丽堂皇,有很多名贵红木家具和古玩。不由心中一沉。
彼时,大厅内欢声笑语,所有人都不知道,悲剧从此刻已开始酝酿。
2004年,刚毕业的李建国,进入一家公司做销售,虽然他有高学历,但他性格内敛沉闷,业绩不好,公司决定辞退他。
关键时刻,他的领导周硕力排众议,不但帮他保住工作。还帮他联系客户冲绩效,让他顺利转正。
周硕知道他刚毕业经济拮据,还让他搬到自己的高档出租屋居住,为他省掉租金。
周硕作为一个领导,为何如此帮扶李建国?成为公司所有人心中的疑问。
真相无从考究,或许周硕从李建国身上,看到了年轻时倔强孤僻,处处碰壁的影子,也可能想给这个农村出身的青年一个机会。
李建国也把周硕视为恩师,他在心里默默发誓,一定要好好干,为领导办事。
不久,李建国和同事发生矛盾,大打出手,面临被开除的后果。
又是周硕站出来为他做担保,让他得以保住工作。
2005年,周硕调离原公司,李建国也从同住的房中搬离,没了周硕关照,他的业绩不断下滑。
他决定自己创业,不再看任何人脸色!
周硕得知后,再次伸出援手。为他介绍渠道和资源。
周硕的接连帮扶让李建国感动不已。他暗暗发誓,一定要好好报答老领导。
2007年,李建国手上有了存款,他准备找个女孩结婚。
周硕却突然打来电话:“我想买房,还差点钱。”
李建国二话不说,把准备买房结婚的30万拿给周硕,想着自己能帮领导,也算是报答当年知遇之恩。
可在周硕乔迁宴上,他看到屋里装修豪华。才知领导根本不缺钱,不免心中膈应。
2008年春节,他本想催周硕还钱,但周硕妻子要给他介绍对象,他没好意思开口。
7个月后,周硕妻子买了一辆新车,他心中怨恨加深,却依旧不好意思要钱。
1年后,他公司发生经济危机,资金链完全断掉。他这才硬着头皮找周硕要钱,却被拒绝。
之后,他多次要钱。都被周硕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他电话。
他很生气,却只能蹲在周硕门口堵人。
有一次,他好不容易堵住周硕,周硕竟说:“钱在你嫂子那,我不管钱。”
周硕妻子却指着他鼻子痛骂:“当初我家周硕是怎么帮你的?你是个忘恩负义的农村人。不就是30万吗?你至于屡次三番找我们要钱?就你这小家子气,活该找不到对象!”
李建国大怒:“你们这些女人都这么势利眼,不找也罢。”
他压抑住心中怒火,让周硕立字据。但周硕老婆却说,如果敢立字据,她就离婚。
往日老领导的和蔼可亲。此刻在李建国眼中是如此丑陋。他转身离开,打算找要债公司替他要债。
可周硕妻子却拿出一个榔头,往他身上砸。
李建国彻底愤怒了,多日来的憋屈全部涌上心头。周硕一家欺人太甚,当初周硕开口,他二话不说就借钱。如今自己遇到难处,对方不还钱也就罢了,还对自己又打又骂。
于是,盛怒之下的李建国一把夺过榔头,狠狠砸向周硕妻子,杀红眼的他没有放过求饶的周硕和孩子,把一家3口全部杀害!
这个案子让人唏嘘,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周硕夫妻欠债不还,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在周硕说用钱时,李建国掏空家底借给他30万。
当李建国急需用钱时,周硕应该主动还钱,而不是有钱买新车,拒绝还钱。
他们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2、李建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硕一家借钱不还,有违诚信原则,却罪不至死。李建国完全有其他方法讨债,他却选择杀人泄愤。
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李建国最大的错,是当初没有让周硕写借条。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如果李建国当初让周硕写借条,在周硕欠钱不还时,他可以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
法院会判决周硕还钱,如果周硕还不还钱,法院会冻结他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强制执行。
可李建国当初出于信任和报恩的成分,没有让周硕写借条。
所以,后来他要求周硕写借条时,遭到对方妻子的言语羞辱。
他在冲动之下,选择报复性杀人。最终毁掉了自己,同时也连累3条无辜性命。
这起悲剧,全因周硕的不守诚信引起。周硕妻子面对前来要账的李建国,言语羞辱和行为促使悲剧产生。
一声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