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21岁男大学生和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不仅给女友送20万的包包,还多次转

阿柯说社会 2024-12-21 19:23:04

江西吉安,21岁男大学生和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不仅给女友送20万的包包,还多次转账52000示爱,花起钱来毫不手软。两人分手后,男生一算账傻了眼,他竟给前女友花了快60万!男生让前女友给他还钱,对方却说,你当初是自愿给我花的钱,我凭啥要还?男生一纸诉状把女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刘琛回想起自己和前女友恋爱期间,竟然给她花了快60万,就后悔不已。

他21岁时,通过网聊结识了比他小两岁的罗婧。两人都是大学生,共同话题很多,每天都有聊不完的天。

聊得久了,刘琛觉得这女孩子真不错,跟他很合拍,便约罗婧出来见一面,对方也爽快答应了。

见面后,刘琛看罗婧竟然比照片上还漂亮,各方面都是他的“菜”,于是提出要和她交往。

罗婧听后也没有犹豫,直接同意了,她早已对刘琛产生了好感,就等他这句话了。

两人确定关系后,刘琛一高兴,当场给罗婧转了8888元,作为“见面礼”。

恋爱期间,刘琛也经常毫不吝啬地表达对罗婧的爱。

罗婧看上一款20多万的爱马仕包包,刘琛知道后说买就买,眼睛都不带眨一下的。

在那之后,刘琛也动不动就给罗婧送成千上万的礼物,在一些像5月12日这种特别的日子里,他也会十分有仪式感地给女友转账52000元。

罗婧说要去旅游,他大手一挥又转了52000元,说旅游经费我给你掏了,亲爱的玩得开心!

罗婧虽然不像刘琛那样出手阔绰,但她偶尔也会给刘琛发个大额红包,买上万的电脑作为回礼。

然而,爱情并非总是甜蜜如初,两人处得久了,矛盾也越来越多,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两个人渐行渐远。

在相处4个月后,两人都对彼此忍无可忍,彻底分了手。

分手后,刘琛算了笔账,恋爱期间,他竟给罗婧花了快60万,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啊!

刘琛越想越不甘心,我跟你好的时候,给你花多少钱都愿意,如今咱俩形同陌路,那这钱我必须得要回来!

罗婧一听不乐意了,当初你给我花钱,都是你自愿的,哪有分手后再要回去的道理?

刘琛认为,自己当初是以结婚为目的,才愿意为罗婧付出那么多的。

现在双方已经分手,两人已经无法发展成婚姻关系,他觉得自己有权要求罗婧返还当初他赠与的钱款。

于是,刘琛一纸诉状将罗婧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594101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刘琛在恋爱期间为罗婧花的所有钱,通常视为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刘琛在恋爱期间为罗婧购买礼物、转账等行为,若未明确表示为附条件的赠与,则通常视为一般赠与。

这些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和刘琛的个人意愿,罗婧也接受了这些赠与,因此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2、刘琛有权撤销自己当初对罗婧的赠与吗?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除非罗婧存在上述严重侵害刘琛权益等情形,否则刘琛通常不享有基于上述原因的撤销权。

然而,本案中刘琛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并非基于罗婧的上述行为,而是基于双方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这并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3、若刘琛主张其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则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附条件约定。

若无法证明,则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该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

在本案中,刘琛虽主张其赠与是以婚姻为目的,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附条件约定。因此,该主张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刘琛坚持认为自己的赠与是有条件的,而罗婧则觉得刘琛的转账和赠予都是自愿的,没有依据要求她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最终双方没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要求撤销部分符合条件的赠与。而对于一些消费性质的赠与,则可能难以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罗婧返还刘琛赠与款399077元。

罗婧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法院调解,两人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罗婧同意在一年半内返还刘琛30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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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5

用户10xxx95

2
2024-12-22 19:51

花他妈的钱[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世纪流浪

世纪流浪

1
2024-12-22 10:29

现在的大学生都这么有钱了吗?

阿柯说社会

阿柯说社会

你是一阵风在我这里掀起了万般波澜却又跟着云去了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