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平,5旬大妈戴着头盔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撞上悬挂马路上方的断裂树枝导致当场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大妈时速超过15公里属于超速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两旁树木的管理者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但家属和镇政府都不认可并申请复议。
(来源:大风新闻、齐鲁壹点)
今年54岁的白大妈与丈夫赵某仅育有一个儿子。儿子赵先生目前在广东工作生活。白大妈则在当地一所学校工作。
2024年11月12日,白大妈戴着头盔骑电动车回家时,因旁边有机动车行驶,不得不靠右边行驶。可白大妈却因此而撞上道路两旁断裂后与地面相差一米高的树枝。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处置。可医护人员现场就确认白大妈不治身亡。
赵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回老家处理此事。事后交警认定白大妈当时的时速超过15公里,系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而道路两边树木的管理者镇政府,因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等。
但镇政府和赵先生均不认可这个认定书。
镇政府认为:
道路并非镇政府修建、两旁的行道树栽种年代久远归属未明确,镇政府仅对道路两旁的环境有清理地面垃圾的管理职责,但对于树木养护的管理者是谁,并未明确。
赵先生认为:
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只限于非机动车,国标电动车的时速限制于25公里。因此,白大妈当时并没有超速行驶。
据此,镇政府和赵先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向交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会通过对现场进行勘察的方式,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除非赵先生和镇政府申请复议后,交警重新划分责任,否则双方就要按照认定书承担责任。
其次,因道路两旁的树木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对路过群众和车辆危害性巨大,因此,法律对此施行推定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只要道路两旁树木的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就要为此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一般参照交警部门出具并已经生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最后,白大妈未尽到谨慎驾行义务,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到底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要等交警的复核。但无论是哪一种,都要减轻树木管理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此事,很多网友都认为,只要时速没有超过25公里,树木管理者应当承担80%以上的过错责任。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