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大妈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辛苦种了6年的上百棵果树被人全部砍光,心疼不已、以泪洗面,而后怀疑是同村村民干的,便报了警。
报警后,有记者关注到此事,向村支书了解情况,村支书介绍大妈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便在闲置土地上种了果树,果树长大后被别的村民发现,与别的村民产生土地纠纷,争议已经存在了2年多,最近可能因为某些因素激化,发生了砍树。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为什么种的时候不吭声,果树长大结果了,又来闹事?”“真是荒地无人耕,一耕就有人争!“不管土地有没有纠纷,果树肯定是大妈的,砍了就要赔偿!”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土地存在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到本案,其他村民如果与大妈之间就土地权属之间存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上述程序解决。
在确定土地归属后,如果证实大妈擅自占用了自己的土地,其他村民还可以依法要求大妈清理树木、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
2、冲动是魔鬼!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即便涉案土地确实是其他村民的,大妈不对在先,大妈所种的果树仍属于大妈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其他村民擅自将大妈的果树砍掉不属于自力救济,不能免责,应当赔偿大妈的相应损失。
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同样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鉴定大妈的损失达到了5000元以上,涉事其他村民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嫌犯罪面临刑事追责!
3、最后,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朝夕相处的村民之间,更是需要好好相处。切莫因为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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