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男子和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7个月后,女子想要分手,男子让其归还自己为她购买的手镯和电话卡。男子深夜找到女子,砸了女子的车,要求女子跟自己出去吃夜宵。吃完东西后,男子结账,醉醺醺的走了,女子不放心,开车跟在男子身后。后男子要求女子开车带他兜风,上车时男子没有系安全带,经过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男子突然被摔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
(来源:丹阳法院)
男子王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可2022年年底,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跟女子刘某相识。
王某对刘某一见钟情,随后对刘某展开了追求,刘某被感动,两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在相处的过程中,王某给刘某购买了金手镯,还给她办理了电话卡。
可相处一段时间后,刘某发现王某已婚,对这段感情多少有些顾虑,可王某却甜言蜜语的哄着她,让她不要跟自己分手。
两人在一起7个月后,刘某觉得王某不是自己的良配,要求跟王某分手,可王某却说什么都不愿意,两人发生争执。
王某恼羞成怒,要求刘某归还手镯和电话卡,两人并未谈拢。
2023年7月,事发当晚10点多,王某怒气冲冲的找到刘某,再次跟刘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还砸了刘某的爱车。
刘某担心事情闹大,一直在劝王某冷静一点,后王某开上刘某的车辆,要求刘某陪自己去吃点东西。
刘某只能乖乖上了车,跟着王某去吃夜宵。
在饭桌上,王某一杯接一杯的喝着酒,刘某担心出事,一直在劝他,少喝点,早点回去。
听着王某只想早点回去,刘某越喝越上头,喝到后面,醉醺醺的他结了账,独自走了出去。
刘某担心醉酒的王某深夜出事,急忙开车跟在后面,没走多远,王某看到刘某的车辆后,突然拦住刘某,要求刘某带他兜兜风。
王某坐上了副驾驶,但是并未系安全带,刘某将车辆开到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王某突然从车上摔出了车外,事情发生的很快,刘某被吓懵了。
清醒过后,她立马停车,上去查看王某的情况,并拨打了120,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可不幸的是,王某最终因颅脑损伤太严重,没能抢救过来。
警方调查后,认定此事为王某醉酒后,没有系安全带而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
王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得知此事后,悲痛欲绝,他们完全接受不了王某去世的事实,王某系80后,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
他们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1、王某的家属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家属认为刘某跟王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事发当晚,刘某明知王某醉酒,上车时,坐在副驾驶,却未系安全带,可她并未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还开车带王某兜风,导致王某被摔出车外。
刘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此,他们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2、刘某却称王某死亡系交通意外事故,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刘某认为自己确实不应该跟王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己在发现王某已婚后,已经提出分手,当晚跟王某见面,也是沟通分手事宜。
王某摔出车外,系意外,自己发现王某坠车后,立马拨打了120,并向同事求助,对王某尽到了救助义务。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加害行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加害王某的行为,两人发生婚外情纠纷后,王某在醉酒的状态下,乘坐刘某的车辆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婚的情况下,还跟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刘某提出分手后,还多次纠缠,本身存在过错。
王某醉酒后,坐在副驾驶,却不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王某醉酒后,刘某应当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将王某送到安全的地方,可刘某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者采取其他更为妥善的措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家属6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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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