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也有栽跟头的时候!北京大兴,男子跑了9家银行都因4年前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办理抵押贷款。可中介却成功帮他办到了一笔180万元的贷款。但贷款逾期银行告上法庭,想要收房抵债时,法院的判决却让银行直接傻眼了!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2013年因父母双亡受不了打击等原因,被医院确诊为重度抑郁症。2014年,残联给李某颁发了二级精神残疾证。
2017年,居委会经李某的姑妈李大妈同意,指定李大妈为李某的监护人。
2019年,李大妈为帮助李某继承父母的房子,通过诉至法院的方式解决此事。法院判决书确认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之后,李某顺利办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并注明系根据上述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而为李某办理登记手续的。
因李某系残疾人,一直都享受低保待遇。
2022年,李某想用房子抵押贷款,先后跑了9家银行,但银行看到房产证并查询了关联判决书后,都拒绝向李某贷款。
可当李某打算放弃时,不知道谁泄露李某的电话,竟然有人主动打电话和李某说,可以为其办理抵押贷款,但要收手续费。
李某同意后,与打电话的人见了面。对方自称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来李某只是想贷款120万,可工作人员却说可以贷200多万元,但李某要给他办理授权手续。
李某同意后,签了一大堆申请材料,把房产证交给工作人员,并且还做了公证。
2023年1月,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因是以购买灯具为由,办理的贷款手续,银行放款时将钱转到了第三方的账号上。
之后,收款方在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情况下,在把所剩的钱款转到李某个人账户上。
截止到2023年12月,李某还款10万余元。银行因到期收不回钱,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180万元本金、36万元利息,否则,要将房子拍卖抵债。
李大妈是李某监护人,李大妈参与庭审。
李大妈认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具体到本案:
第一,银行有查询和征信系统可以查看贷款人的具体情况,故应当知晓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李某的房产证上明确记载房产证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故银行与李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第二,李某是低保户,没有工作单位,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未能核实李某的工作情况以及经济能力,未能审慎审查李某的贷款资格,因此,银行对于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无权索赔。
第三,鉴于合同无效,故反诉并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李某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
银行认为:
1、信贷员依据贷款程序,向李某了解核实了贷款的用途,偿债能力及抵押财产、个人征信等情况,完成了分级审批。
信贷员到李某家中考察时,一切正常。签合同时,也多次确认贷款金额、收款账户、违约责任等,李某亦在阅读合同后,完成的签字确认,并做了公证。
2、贷款合同是判决生效4年后签订的,因此,当时的鉴定报告与判决书所认定的结论不再适用李某贷款时的精神状态。
3、李某在向银行贷款前存在多笔借款,均按时足额归还,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对借贷事宜已是熟门熟路,因此,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李某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
4、抵押房屋完成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生效,现李某不能如约履行合同,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于2019年被法院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适应,监护人对该行为并未同意、追认,因此,合同无效。
其次,鉴于合同无效,故对银行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法院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后,在扣除已还10万元的情况下,判令李某还应当返还银行170万元。鉴于银行存在利息损失及存在一定过错,故又判令李某支付以17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50%的利息。
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人家从钱到手的时候就没打算还,你法院判决了又如何,你当中国近千万老赖是空气么?
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人家从钱到手的时候就没打算还,你法院判决了又如何,你当中国近千万老赖是空气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