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王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女子李某展开了一段恋情。恋爱期间,王某向李某转账共计19.8万元,而李某也回赠了11.3万元。然而,当两人感情破裂后,王某竟要求李某返还8.5万元的差额。李某在出具欠条后偶然发现自己“被小三”,愤而要求王某作废欠条,却遭到拒绝。于是,李某毅然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会作出了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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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的相遇,搅动了两人原本平静的生活。王某,一个事业有成、外表俊朗的中年男子,而李某,则是一个温柔贤惠、对生活充满热情的女性。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两人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相遇,随后便陷入了深深的恋情之中。
然而,这段看似美好的恋情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巨大的谎言,王某其实早已结婚,拥有一个看似完美的家庭。但他却对李某隐瞒了这一切,只希望能在这段婚外情中找到一丝激情与刺激。
在恋爱的日子里,王某对李某呵护备至,经常送她昂贵的礼物,给她转账,甚至带她去各地旅游。
李某虽然感动于王某的深情,但她并不是一个物质的女孩。她深知,真正的感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每当收到王某的转账或礼物,她都会以其他方式回馈,比如亲手为王某织一件毛衣,或者为他准备一顿丰盛的晚餐。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王某开始变得犹豫不决,他既无法割舍对家庭的责任,又放不下对李某的眷恋。
而李某也渐渐察觉到了王某的异常,她开始怀疑这段感情的真实性。终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某发现了王某已婚的事实。她感到震惊、愤怒,更多的是失望和心痛。
原来,自己一直以来的付出和真心,竟然都给了一个骗子和负心汉。李某想要结束这段关系,但王某却不肯轻易放手。
他提出,要李某返还两人恋爱期间他多给的8.5万元。李某虽然觉得荒谬,但为了避免更多的纠缠和伤害,她还是出具了一张欠条。
然而,命运似乎并不打算就这样放过李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某从王某的口中得知了他已婚的真相,以及他让自己出具欠条的真实目的。
原来,王某并不是真的想要回那笔钱,而是想用这个欠条来威胁她,让她继续这段不道德的关系。
李某彻底清醒了,她知道自己不能再被这个男人欺骗下去。她要求王某作废那张欠条,但王某却拒绝了。他说,那张欠条是他们之间爱情的见证,他不可能作废。
李某忍无可忍,她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她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那张欠条无效。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某坚持认为,那张欠条是李某自愿出具的,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而李某则指出,这张欠条是基于一段不道德的、违法的婚外情而产生的,因此应该无效。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婚外情,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2,这张欠条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李某出具了欠条,但这张欠条是基于一段不道德的、违法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这张欠条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王某要求李某返还8.5万元差额的行为也缺乏法律依据: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往往是基于感情和自愿的。王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他对李某的赠与。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除非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欠条的产生背景以及利益等因素。
最终,法院应判定这张欠条无效,并驳回王某要求李某返还8.5万元差额的诉讼请求。
婚外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基于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债务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恋爱关系中,一定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不要被对方的甜言蜜语和金钱所迷惑,更不要轻易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只有建立在真诚和尊重基础上的感情才是值得珍惜和维护的。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自己的感情生活,远离不道德的婚外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