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买了一个靠墙车位,本身就狭窄不好停车,结果她发现,邻居为了让自家车位更宽敞点,竟私自涂改了车位线,导致女子家车位宽度直接缩小25厘米,停车变得难上加难。女子气坏了,让邻居把车位线改回来,并赔偿她的损失。邻居却百般不愿意,迟迟不改。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翟若琳当初买车位的时候,看上了在她家单元口附近,立柱旁的一个停车位。
要是能把这个车位拿下,她来回方便很多,能少走些路,再加上这个位置相对宽敞,也更便于她停车。
只可惜,这种好车位大家都惦记,还没等翟若琳出手,车位就被邻居先下手买走了。
翟若琳悔得肠子都青了,她咋就没早点挑呢?现在买,已经没什么好车位了。
最后,翟若琳不情不愿挑了个靠墙车位,不仅空间挤,还难停,一个没停好就容易把车划伤。
再者下车时,还必须得小心翼翼地开门,否则门很容易撞到墙上。
但是没办法,这个车位离她比较近,她只能优先考虑近的。
而她旁边的车位,是邻居陈美华的,两家车位紧挨,中间有一条清晰的区分线。
后面,翟若琳从邻居那重新租了一个更好的车位,自家车位也就闲置了。
她想着这个位置不太好,就便宜租了,好在有个邻居联系她,表示愿意租,这车位也没闲置太久。
结果,20年1月这天,翟若琳接到租客消息,让她赶紧下地库一趟。
她来到自家车位后,一眼就发现不对劲。自家车位明显变窄了,而旁边陈美华家的车位却变宽敞了。
翟若琳再仔细一看,好家伙,原来是车位线被涂改了!而这背后的始作俑者是谁,她不动脑子都能猜到。
翟若琳气坏了,她车位本身靠墙就不好停,隔壁陈姐竟还偷摸整这一出,这也引发了租客的强烈不满。
她回家拿尺子一量,车位宽度足足缩短了25厘米,这陈姐不是把人当傻子吗?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自私的人?
翟若琳立马掏出手机,拨了通电话:“不是陈姐,你什么意思啊?我家车位线怎么被改了?”翟若琳没好气地问道。
陈美华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这么快就被发现了,她略尴尬地说:哦…那个啊,我觉得我的车位有点小,就稍微调整了一下。
可是,你这样改,我的车位就变小了啊!你这一改,我租客都不愿意租了,这损失你惩罚吗?翟若琳气得脸都红了。
哎呀,没事的,就差那么一点点,不影响停车的,陈美华满不在乎地说。
翟若琳听完心里更不舒服了,她说这是我花钱买的车位,是我的地盘,也是我的私人空间,你哪来的权利随意改动?赶紧给我改回来!
结果,陈美华嘴上答应会尽快改,却迟迟不见行动。
租客也没好气地表示,在车位没改回来之前,他租金不会再正常交。
多次协商无果后,翟若琳一纸诉状把陈美华告上法院,要求她把车位恢复原状,并赔偿被占期间的租金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翟若琳有权要求陈美华把车位恢复至原始状态。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美华擅自涂改车位线,导致翟若琳的车位面积缩小,这明显妨害了翟若琳对自家车位的正常使用权。
因此,翟若琳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陈美华把车位恢复至原始状态。
2、翟若琳有权要求陈美华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陈美华的行为导致翟若琳的车位无法正常使用,进而造成了租金损失,这构成了对翟若琳物权的侵害。
因此,翟若琳有权请求陈美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被占期间的租金损失。
3、《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一法条与上述两个法条相呼应,进一步强调了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的行为范围。
本案中,翟若琳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陈美华停止侵害,即停止涂改车位线的行为,并排除妨碍,将车位恢复至原始状态,以及赔偿租金损失。
法官审理后判决,两个车位合计宽度约为405cm,平分下来各为202.5cm,陈美华只需在限期内把翟若琳车位恢复至平分宽度,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坏人做坏事没一点损失,完全零成本,这样的判决只会让坏人做事更加无所畏惧,让好人维护自己的利益更加艰难!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