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40岁女子被老板在宴席上灌醉,等醒来时身上一丝不挂,老板光着身子躺在边

雷雷说趣 2024-12-25 19:57:22

浙江杭州,40岁女子被老板在宴席上灌醉,等醒来时身上一丝不挂,老板光着身子躺在边上。女子一开始并未报警,直到事发近20天后,才在亲友的鼓励下报了警。最终,老板获刑4年,赔了3000元。可明明女子是受害者,但当她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时,却遭到了开除。 (来源:九派新闻) 张丽丽(化名)在汽车零部件行业摸爬滚打了17年,拥有着丰富的销售经验,这营销总监的宝座自然落到了张丽丽的头上。 然而,已经40岁张丽丽却在职业生涯的巅峰,被老板王某一下打下了神坛。 作为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的营销总监,张丽丽少不了要去应酬。事发当天,张丽丽被王某安排,陪同去参加一个商务宴会。 在宴会期间,张丽丽成了焦点,几名客户连连向张丽丽敬酒,张丽丽想要推辞,但老板却从中作梗,怂恿客户去对张丽丽敬酒。 张丽丽见推辞不掉,只能一杯接着一杯的喝。在酒精的作用下,张丽丽逐渐失去了意识,等她再次醒来时,已经是第二天了。 张丽丽睁开眼后,一下看到了天花板,立即反应过来这不是自己家。随后,张丽丽感到身上好像没穿衣服,她用手摸了摸,结果摸到了旁边同样没穿衣服的王某。 这下张丽丽整个人都不好了,她哪里还不知道昨晚发生了什么,于是愤怒将王某打醒,然后质问王某到底对自己做了什么。 王某只是说见到张丽丽醉倒,所以就把她抱进了房间,又见张丽丽穿着衣服睡觉难受,就把衣服都给脱了。至于王某的衣服为什么没有,他说醉得太厉害,自己也忘记了。 张丽丽十分气愤,她打算报警,可王某却苦苦哀求,称公司现在正处于评审期,希望张丽丽高抬贵手。 张丽丽考虑到自己的职业生涯,便没有报警,但这件事给张丽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导致期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 后来张丽丽的丈夫得知此事,便鼓励张丽丽去报警。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虽然王某矢口否认,坚称自己并没有对张丽丽做出任何不当行为。 但警方还是从酒店监控中发现了关键证据,最终将王某抓捕归案。 后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法院还判决王某应当赔偿张丽丽3000元。 张丽丽在患上创伤性应激障碍后,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可直属领导却从最初的安慰变成了指责,甚至将她踢出工作群。还有一位股东私信张丽丽,要求她不要闹事,要以公司利益为重。 可是张丽丽并不打算妥协,既然公司不愿意申请,那就自己申请。谁知因为此事,公司竟然将张丽丽开除了,理由是连续旷工。 后人社局认定张丽丽的情况属于工伤,同时张丽丽也提起了劳动仲裁,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王某QJ了张丽丽,却只赔偿了3000元,这也太少了吧。 1、那这个3000元赔偿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国刑法是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也就是说,在判刑的同时,法院也可以依据实际的损害,判决犯罪分子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这个实际损害,一般包含了因被QJ而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就比如,张丽丽因为被王某QJ,而产生了创伤性应激障碍,张丽丽因治疗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就会支持。 法院之所以判决王某赔偿张丽丽3000元,主要还是张丽丽这边的实际损失就3000元。 其次,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张丽丽因为被王某侵犯,出现了创伤性应激障碍,这属于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张丽丽即便单独提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也不会予以支持。 2、张丽丽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张丽丽能否主张赔偿? 涉事公司开除张丽丽的理由是张丽丽连续旷工,而实际上张丽丽是因为产生应激障碍而去接受治疗了,也许是因此没有履行请假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案主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张丽丽之所以出现旷工情况,是因为去接受治疗,而这一切完全是因为遭到公司老板的侵犯。 因此,公司在这方面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包容。 况且,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因为张丽丽的旷工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损,否则张丽丽即便旷工,情节也不能认定为严重。 因此,公司应当赔偿张丽丽二倍的平均工资。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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