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向老板索要3.4万元工资,没想到老板竟闯入女子家中威胁女子与孩子。女子的哥哥为保护家人,与女子的老板发生打斗,期间用刀刺死了老板。一审法院认为女子的哥哥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女子的哥哥不服,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正在考虑上诉问题。 (来源:红星新闻、海报新闻) 小耿是一位单亲妈妈,带着年幼的儿子艰难生活。为了维持生计,她入职了王某的公司,却未曾想,这竟是噩梦的开始。 小耿在王某的公司工作了大半年,可之后却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小耿多次找王某讨要,王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回绝。 考虑到自己还有孩子要养,还有水电费要交,小耿只得选择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拖欠工资,致劳动合同解除,故裁决公司赔偿小耿3.4万余元。 然而王某却拒不支付工资,无奈之下,小耿申请了强制执行,这导致王某被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之后,王某开始频繁骚扰小耿,甚至对小耿发去威胁短信,言语中透露出对小耿及其家人的恶意。 最让小耿心惊胆战的是,王某竟然威胁要伤害她的儿子。作为一个母亲,小耿感到无助和恐惧,但更多的是愤怒。 事发当晚,小耿带着孩子和亲哥哥大耿在家吃饭,大耿是个内向的人,一直没有成家,平时会帮着小耿照顾孩子。 谁知王某突然造访,表示要和小耿协商工资的事情。小耿不知道王某是如何找到这里的,但此刻她只想尽快解决这个麻烦。 王某一进门,就提出能不能少付点工资,自己手里没那么多资金,可小耿认为这本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一分都不能少。 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大耿在一旁看着,心中充满了警惕,他注意到王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还动手推了小耿。 大耿立即上前几步,挡在了二人中间,将小耿保护在身后。王某见大耿突然打算自己与小耿沟通,顿时来了火气,与大耿动起了手。 大耿一怒之下,扇了王某的几巴掌,王某也不甘示弱,开始推搡大耿,二人互相厮打了起来,而小耿则在一旁拉架,她不希望哥哥出事。 在混乱中,大耿抄起一张凳子,狠狠地砸在了王某的头部。王某顿时产生了眩晕感,可还没等他完全恢复,大耿又从餐桌上拿起了一把水果刀,刺入了王某的身体。 事情发生后,小耿惊慌不已,她颤抖着拨打了110和120。然而当120赶到现场时,王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后大耿被警方当场带走调查,警方认定大耿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辩方认为: 事发当晚,王某进入屋内与小耿发生争执,期间还动了手。小耿要求王某离开,但王某拒不离开,大耿为了保护小耿,在互相厮打过程中伤害了王某,这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大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认为: 1、王某进入屋内是经过允许的,而辩方没有证据证明小耿要求王某离开,而王某拒不离开。 2、王某在与大耿厮打过程中,是赤手空拳的状态,而大耿在用凳子砸晕王某后,明明有其他方法制止王某,他却用选择用危害性更大的刀伤害王某,这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界限。 因此,大耿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的意见是: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保护的是合法利益。 大耿为了保护小耿,与王某发生打斗,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的目的。 2、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存在且正在进行,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在大耿发现王某与小耿在自己家中发生争吵,且对小耿动手后,这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此时,大耿有理由上前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3、防卫行为不能超出一定限度。 对于防卫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这个“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 本案中,大耿在进行防卫时,面对赤手空拳的王某,他先用了凳子砸了王某的头部,然后趁王某不备用水果刀捅刺王某,致王某死亡。 由此可见,双方的伤害水平是不相等的,大耿的伤害行为更加严重,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大耿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故判处大耿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