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女子离开公司后,骑电动车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摔倒后又被大卡车碾压死亡

雷雷说趣 2024-12-26 12:27:53

山东潍坊,一女子离开公司后,骑电动车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摔倒后又被大卡车碾压死亡。大卡车司机因逃逸,被警方认定为主要责任,女子逆行承担次责,另一名电动车主无责。后人社局认定女子的情况属于工伤,但公司提出反对意见,坚称女子属于早退,且不是因公外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公司的意见,但再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解释。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事发当天上午11时,王燕离开公司后,骑着电动车逆行准备去下银行,然而当她行驶到海龙路时,不慎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 王燕当时直接摔倒在地上,随即被一辆路过的大卡车的一侧轮胎辗压,当场死亡。 这场突如其来变故吓坏了在场的所有人,大卡车司机赵力更是吓得不知所措,在停留了一会儿后,赵力直接开车跑了。 而另一名电动车车主李琴则愣在原地,不知道在想什么。直到交警赶到现场,李琴才软趴趴地跪在了地上。交警在了解情况后,迅速安排警员去抓捕赵力。 后经调查取证,警方认定赵力因驾车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燕因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承担次要责任,李琴无责。这下李琴才算松了一口气。 事后,王燕的丈夫孙磊向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孙磊只能自行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很快人社局就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通知。 然而这一认定却引起了公司的不满,公司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称: 1、王燕是在事发当天上午10时30分离开的公司,而那时候还没有到下班的点,王燕属于早退。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事发当天,王燕既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也不是在正常下班的时间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公司还认为,法律的规定如此详细,人社局不能以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对规定做扩大解释,这对公司来说不公平。 人社局辩称: 王燕的丈夫孙磊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王燕与公司领导的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 孙磊明确表示,事故发生当天,王燕离开公司后,仍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且账户明细显示有公司业务相关的交易记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王燕虽然离开了公司,但仍在工作中。 既然如此,即便王燕的情况无法认定是下班途中,但也可以认定是因公外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可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1、虽然公司承认事故发生当天确实与王燕有过通话,但那只是核对公司账目的数字,公司并没有安排王燕外出工作。 2、孙磊在公安机关陈述时,说的是王燕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而王燕的情况明显不符合下班时间这一特性。 因此,人社局认定王燕的情况属于工伤,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事故与王燕的工作无关,或王燕是存在早退的情况,才有可能撤销工伤认定。 本案中,王燕的丈夫孙磊在交警队的陈述是王燕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说的是在工作中外出,两种说法不一致。而孙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燕是因公外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予以认定工伤决定。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孙磊对此感到十分气愤,但他并未放弃,向高院申请了再审。 高院的意见是: 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如果不认可员工的情况属于工伤,就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经调查,涉事公司在王燕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并未固定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只是简单地否定了王燕的事故与工作之间的联系。 根据孙磊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王燕在事发当天是准备逆行去其中一家银行办理业务。虽然公司认为该银行的业务并非王燕操办,而是另一位财务办理,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高院有理由认为按照王燕当时的行驶路线,以及途中与公司领导的通话,王燕当时是去银行办理业务的。 最终,高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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