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女子酒后与男子到酒店开房。次日女子因男子的态度转变得太快,报警讨要说法。虽然男子在派出所签了调解协议并同意赔偿女子3万元。但支付了7千元后,男子却将女子拉黑。女子信心满满拿着协议书告上法庭后,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27岁女子葛某是江苏宜兴人,平时住在四川成都。2024年5月,葛某从成都到当地玩耍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同龄男子唐某。
事后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唐某作为本地人,热情带着葛某到处玩耍、吃饭、喝酒。
2024年5月26日,二人玩了一天后,又一起吃饭喝酒,酒后二人到酒店开房。
事后唐某独自离开了酒店,并一改之前的态度。葛某因唐某对自己的态度转变的太快,指责其不负责任,并与其发生争执。
5月27日11时26分,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一起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分开对二人询问时,葛某声称自己昨天晚上酒后被唐某带到酒店开房,其才刚认识唐某不久。
民警听后再三询问葛某,是不是在醉酒的情况下被唐某带到酒店开房的。一开始时,葛某说是的。但紧接着,葛某又明确向民警表示,没有被违背意志,也不想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其只是对唐某事后的态度表示不满,并要求唐某必须给个说法。
民警询问完双方后,二人表示要求调解此事。同日,葛某与唐某在民警的见证下,在派出所签订《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大意为:双方达成调解,约定唐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葛某不再以二人酒后一起开房之事,追究唐某法律责任。
签订完协议后,唐某通过微信当场向葛某转账7千元。可之后唐某却将葛某拉黑。
9月5日,葛某因多次索要无果,拿着调解协议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支付剩下的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唐某拒不到庭,法院到接警的派出所调取当天的报警登记表以及了解实际情况。
葛某自认为,调解协议书是在派出所民警见证下,由唐某亲笔签名,法院一定会支持其诉求。得知唐某不出庭应诉等于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后,葛某更加自信了!
可法院的判决,却让葛某直接傻眼了!
法院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只是可以缺席判决,但支持葛某诉求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葛某主张唐某按照调解协议内容支付赔偿金额,若唐某承担此赔偿责任,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唐某实施了加害行为;2、葛某遭受损害;3.唐某的加害行为与葛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唐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调解协议系在葛某与唐某到酒店开房后,葛某向派出所报案后签订,派出所并未就此事刑事立案,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唐某是在违背葛某意愿情况下,与其到酒店开房。
因此,法院据此认定唐某未对葛某实施加害行为,葛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害,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最后,在唐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不能证明葛某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唐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并与我们社会提倡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相悖,因此,双方签订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葛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法院驳回葛某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