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男子因抢劫罪与诈骗罪获刑12年6个月,男子不服申请再审,等了6年终于

雷雷说趣 2024-12-27 01:55:29

福建莆田,一男子因抢劫罪与诈骗罪获刑12年6个月,男子不服申请再审,等了6年终于获得改判,仅为诈骗7500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1000元。男子申请国家赔偿,可法院只判赔49万余元及5万精神损失费。男子认为太少,上诉后获赔了75万元。网友:一开始就该找正规法院。 (来源:红星新闻,文中人物均化名) 据法院的调查,2012年10月2日,胡明与朋友孙子、胖子等人骑自行车到镇上的工业园区附近。 随后,孙子将一捆钱丢在了工业园区的一条马路上,其他几人则在附近蹲守。当被害人之一的林某看到这捆钱时,忍不住想要占为己有。 此时,胡明突然走上前来,看着地上的一捆钱对林某问道:“这钱是你的吗?” 林某连连摇头,随后胡明来了一句:“见者有份,要不我们俩平分了?” 这时胖子也走了出来,他也表示要平分这捆钱,随后林某跟着胡明和胖子走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开始分钱。 没过多久,孙子折返了回来,找到了正在分钱的胡明等人,谎称要报警,但给予足够的补偿,可以当作事情没发生过。 胡明与胖子立即掏出身上所有的财物,包括现金和银行卡,并且还连连求饶,林某见状也只得掏出10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共计7500元。 后来胡明回了趟老家,孙子和胖子又故技重施从被害人朱某身上获得了23000元,期间还抢了被害人陈某93000元。 警方介入后,以胡明虽然不在场,但他为共谋人之一,将胡明等人全部抓获。 2013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胡明参与了抢劫活动,诈骗2名被害者一人7500元、一人23000元,故数罪并罚,判处胡明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12000元。 胡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并没有去抢劫,于是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但胡明没有放弃,他不断申诉。终于在2017年,高院一纸再审决定,为他点亮了一丝希望之光。 再审法院经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发现原判决中认定胡明参与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而诈骗罪中也仅涉及到林某的7500元。 2018年10月15日,胡明被改判只构成诈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当日即重获自由。 走出监狱的那一刻,胡明心中五味杂陈,他失去了几年的自由,生活也支离破碎。他决定申请国家赔偿,为自己失去的时光讨个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因此,在2019年6月,中级法院认定胡明超期监禁的时间为1564天,故应当赔偿49万余元,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但胡明心中明白,自己实际被羁押、监禁的时间远不止这些,于是他再次上诉。 最终,高院认定胡明因被错误羁押和监禁的时间为2020天。按照最新的赔偿标准,胡明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70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1、有不少人认为,胡明虽然人参与,谁知道他有没有出谋划策。 对于这个说法,并不是没有这个可能性,而且有时候出谋划策后,后续一直可以用这计划。 但是在法律上并不是这么理解的,法律更注重行为性。 也就是说,即便第一次是胡明出谋划策诈骗了林某,但也不代表诈骗朱某时,他也出谋划策了,这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是非常看重的,如果没有证据,哪怕证据存在一些瑕疵,都很难定罪证据使用。 既然警方没有提供胡明参与后面诈骗和抢劫的证据,那就不能认定胡明构成后续的犯罪行为。 2、法官办错案子会如何处理?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不少人认为,法官如果办错案子,那就让这个法官来赔钱,何必让财政支出。 但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法官敢去断案了,而且对法官来说也不公平。 如果在一般的公司,劳动者犯了错,也是由公司来承担,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可以向劳动者追究。 因此,不能因为是法官,所以就要违背公平原则让法官自己掏钱赔偿,这并不合理。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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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块

三块

1
2024-12-28 09:59

这套路以前火车站等人流多的地方很多

雷雷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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