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子和朋友去餐厅吃饭,在服务员的力荐下,点了道菊黄河豚。结果点完菜,男子才从朋友口中得知,菊黄河豚是明令禁售的,吃完饭男子就把餐厅举报了。接下来的3天里,男子又接连去了5家餐厅,顿顿都点菊黄河豚,吃完就举报,要求店家“退一赔十”。其中1家店和男子和解,他看剩余4家不愿意赔,就把他们全部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冯霆和几个哥们儿有说有笑地走进一家餐厅,这会是饭点,店里人声鼎沸,空位也不剩几个了。
服务员一路带着几人来到餐桌上落座,拿了份菜单递给他们。
冯霆边翻看菜单,边开口问服务员:你们的招牌菜是什么?有没有推荐?
服务员说,咱们家菊黄河豚是主推,味道非常鲜美,几位可以尝尝。
几人听后纷纷点头,说行,那就来道这个。于是他们点了一份菊黄河豚,又点了几道特色菜。
不久,服务员端来一盘热气腾腾的河豚,香气扑鼻。
上桌后,冯霆仔细一瞧,发现里面似乎夹杂着一些类似肝脏类的东西。
服务员,这是什么?冯霆指着那些不明物体问道。
服务员笑眯眯地回答,那是菊黄河豚的鱼肝脏和公鱼蛋,很补的。
了解完后,几人便开始动起筷子,冯霆吃了一口,不禁夸赞,这菊黄河豚确实很肥美啊!果然贵有贵的道理。
可吃着吃着,一位友人突然说:诶!不对呀,我突然想起来,这菊黄河豚好像是禁售的?我之前在哪看过的…
冯霆一听,说不会吧?那这餐厅还敢这么明目张胆的售卖?
朋友为了证明,直接掏出手机查了查,果然,他没记错,餐饮店是禁止售卖菊黄河豚的。
于是,几人吃完饭,出了餐厅大门后,直接把店家的违法行为举报给了相关部门。不久,这家饭店便因违规经营菊黄河豚被罚。
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自从冯霆知道菊黄河豚禁售后,便灵机一动,有了一个想法。
在接下来的3天里,他带着朋友连着去了5家不同的饭店,每次进店必点菊黄河豚,然后无一例外地进行举报,要求餐厅“退一赔十”。
在这5家饭店中,只有一家选择同冯霆和解,给他支付了赔偿金。
但其他4家饭店却坚决不同意,他们一致认为冯霆根本不是来吃饭的,而是来进行“职业打假”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赔偿,讹他们一笔。
于是,冯霆将剩余4家餐厅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冯霆作为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本案中,菊黄河豚被明确列为禁止经营的食品,因为国家出于防病等特殊需要,对其进行了明令禁止。饭店在明知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冯霆及其朋友在发现此违法行为后,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冯霆有权要求饭店“退一赔十”吗?
《食品安全法》第184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冯霆在发现饭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菊黄河豚时,除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饭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也是冯霆选择将剩余四家饭店诉至法院的重要依据。
法庭上,冯霆表示,被告的几家饭店明知道菊黄河豚禁售,却还在经营售卖,不仅如此,他们还把有毒素的鱼肝也端到餐桌上给顾客吃,这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他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十,这是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被告饭店则反驳称,冯霆明显就是以举报为目的赚钱,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还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经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饭店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了禁止加工经营的菊黄河豚。
因此,在接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同时,他们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冯霆提出的退还菜钱,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他的动机,以及为了取证以身试险,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范围的行为,驳回了他提出的10倍赔偿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