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男子登记结婚后,女子每月拿2000元生活费给男子,还给男子添置各种生活用品。可不久后,女子发现丈夫背着自己,跟其他女人聊天,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约定:男子分3次给女子30万元。可男子给了20万后,剩余的10万元说什么都不给了。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可男子却反诉女子,说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无效,女子应当返还20万不当得利。另外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女子还应当向自己支付108000元生活费供自己读书,还需要返还2万元彩礼。 女子傻眼:他又不是没收入,我们都离婚了,凭什么让我负担他的生活费?
(来源:房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2017年,崔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正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李先生。
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于201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崔女士每月从自己工资里拿出2000元给李先生做生活费,并给李先生添置了各种生活用品。
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可同年8月,崔女士发现李先生跟其他女人有暧昧聊天,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家里的车子、房子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向崔女士支付婚内财产折价款30万,分三次付清,第一笔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20万;第二笔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5万;第三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5万元。
李先生根据约定,向崔女士支付了20万后,两人之间再无来往。
可之后的10万,李先生一直没有给,崔女士多次向他讨要无果后,于2024年5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1、崔女士要求李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崔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关于金额的约定,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李先生应当根据约定,支付剩余的10万元。
2、李先生却反诉崔女士,要求崔女士向自己返还20万元不当得利,并支付108000元抚养费以及退还2万元彩礼。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先生说当年崔女士以自己和其他女性聊天为由,要求自己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要求自己给她30万元。
但是当时家里的车子和房子都是自己婚前贷款买的,跟崔女士没有任何的关系,自己账户内只有20万存款,自己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自己不肯签字。
可崔女士却说,如果不签字,她就去学校去闹,去找学院的导师、领导,去贴大字报,自己被崔女士要挟,才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并且两人曾口头约定:剩余的10万,崔女士不要,只是写进离婚协议里,让自己长记性。
自己是在受到崔女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此这份协议无效,崔女士应当返还20万不当得利。
对于崔女士主张的要求他支付剩余10万元,两人已经离婚5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崔女士无需主张这一权利。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李先生要求崔女士向他支付2017年9月到2021年6月,读书期间的抚养费用108000元,以及利息暂定7万元。当时崔女士的月收入为12000元,抚养费按每月收入的20%计算。
最后,李先生还说,两人结婚前,自己给了崔女士2万元彩礼,要求崔女士予以返还。
3、法院判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先生主张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这10万元无需给付,但是李先生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外,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已过追诉时效,但是根据崔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2021年6月27日晚上7点,崔女士有在微信上跟李先生说:“谢了,该还钱了,给你很长时间了!”可以证明崔女士有向李先生催讨该笔款项,并未过追诉时效。
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事后再以受到要挟、胁迫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崔女士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先生给付婚内共同财产折价款剩余的1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夫妻之间有抚养义务,婚姻期间,崔女士曾拿了生活费给李先生,两人离婚后,李先生要求崔女士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
对于李先生主张的2万元彩礼,崔女士表示自己只收到10001,后交付给了李先生保管,双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给付的具体金额,并且两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因此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崔女士给付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