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算是遇到硬茬了!”一男子去世后,欠下银行贷款近40万元,银行遂找到男子的女儿要求其替父还贷,谁知女儿思路清晰地提出了5条还款要求,瞬间怼的银行工作人员哑口无言。
李雪刚刚经历了父亲的突然离世,心情沉重地回到家中。她瘫坐在沙发上,泪水还在眼眶中打转。 这时,电话铃声响起,李雪擦了擦眼泪,接起电话。
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冷漠的声音:“你好,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某。你父亲之前在我们银行贷了 40 万元贷款,到如今还没还款,现在他去世了,你作为他的女儿,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李雪一听,怒火瞬间涌上心头。“我爸刚去世,你们就来催债,还有没有点同情心?” 张某某却不依不饶:“这是银行的规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李雪冷静了一下,说:“还钱可以,但我有几个条件。你们要满足了,我可以替父亲把钱还你。
“听好了,首先第一条,你们银行要证明我父亲确实是我父亲,得有 DNA 检测报告。你们银行平时让储户取去世亲人存款不也要求各种证明吗?” 张某某惊讶地说:“这怎么可能做到?” 李雪继续说道:“第二,证明我父亲没有其他非婚生子女,我得确定我是我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不然我还了钱,再冒出别人争遗产怎么办?” 张某某有些气急败坏:“我们怎么证明你父亲没有其他非婚生子女,你这不是故意刁难吗?” 李雪不理会她,接着说:“第三,提供证明证明我父亲没有其他在世直系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父母等,凭什么让我一个人背债务?” 张某某气的声音颤抖:“这些我们银行怎么可能提供得了?” 李雪又说:“第四,证明我父亲的贷款是用于家庭开支,不是赌博输掉的。不然我为什么要替他还?” 张某某已经语无伦次:“你这太过分了!” 李雪最后说:“第五,证明我父亲的遗产超过 他所贷款的40万元。如果遗产不够还,我只会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还款。” 张某某气得挂断了电话。
李雪望着电话,心中满是无奈。以后的路只能自己走了,再也没有父亲给自己出谋划策。想着想着,李雪又忍不住哭了起来。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没几天,李雪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传票,银行竟把她告上了法庭。
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李家不还钱就是耍无赖。”
也有人表示,“李雪有智慧,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就应该让银行尝尝被刁难的滋味。”
从法律上讲,又如何评价此案呢?
1、李雪对父亲的贷款是否具有还款义务呢?
这就要涉及到“父债子偿”和“人死债消”的说法的了,可能在大家的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也有人认为人死了,债务就自然消逝,无须偿还。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种说法都不准确。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单来说,只有子女愿意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下,子女才会对父母的债务具有清偿的义务,但该义务也仅以父母留下遗产额度为限。
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产,或者子女拒绝继承遗产,则子女当然就不用为父债进行清偿了。
对于李雪而言,她是否有还款义务取决于她是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如果她选择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父亲的贷款的4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她放弃继承,那么她对父亲的这笔贷款债务通常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那么李雪向银行提出的5个条件又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简单来说,李雪提出的上述条款,实际上是要求银行一方履行相关的举证责任,来加以证明李雪与贷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等。
最终,因银行一方提供的仅有李雪父亲的借款及死亡证明,无法证明李雪同贷款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更没法认定李雪系其父亲的唯一遗产继承人等,故须提供举证不利的结果。
院方依法判决李雪无须对这笔贷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随驳回李银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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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怎么会第一时间知道你父亲去世的,你不去社区报告连社区不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