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俞某兵,一个因妻子邢某彦提出离婚而心生怨恨的男人,怀疑妻子与王某荣有不正当关系。在事发当晚晚,他携带尖刀,悄悄来到了妻子租住的出租房附近。深夜,当王某荣出现在出租房时,俞某兵确认了他心中的猜想。在争吵中,俞某兵情绪失控,掏出尖刀捅向了王某荣和邢某彦,导致王某荣当场死亡,邢某彦受伤。案发后,俞某兵主动投案自首,但这场悲剧却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上诉、审理、裁判,一系列法律程序随之展开,而最终的结果,却带着一丝悬疑,让人不禁思考:是情感的纠葛导致了法律的悲剧,还是法律的裁决未能完全抚平情感的创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俞某兵和邢某彦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婚姻出现了裂痕。邢某彦觉得俞某兵不再像以前那样体贴入微,而俞某兵则怀疑邢某彦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
俞某兵和邢某彦的争吵愈发频繁,邢某彦终于提出了离婚,但俞某兵坚决不同意。
他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邢某彦却已经铁了心要离开。她收拾行囊,离开了他们共同的家,来到博罗县罗阳街道云步小学附近的一间出租房,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俞某兵并没有放弃。他暗中观察着邢某彦的一举一动,试图找到她出轨的证据。
他发现,有一个叫王某荣的男人经常出现在邢某彦的出租房附近。俞某兵的心中充满了嫉妒和愤怒,他决定要找这个男人当面对质。
事发当晚,俞某兵携带一把锋利的尖刀,从博罗县园洲镇来到了邢某彦的出租房附近。
他躲在暗处,等待着邢某彦和王某荣的出现。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直到次日零时许,他才终于看到了邢某彦的身影。
俞某兵悄悄地跟在邢某彦身后,来到了她租住的出租房。一进门,两人就因出轨离婚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邢某彦坚持要离婚,而俞某兵则死活不同意。他们的争吵声在寂静的夜晚显得格外刺耳。
凌晨2时许,出租房的房门突然被敲响。邢某彦打开门一看,原来是王某荣。王某荣看到俞某兵也在屋里,脸上露出了惊讶的表情。
俞某兵一看到王某荣,立刻认定他就是邢某彦的出轨对象。他怒不可遏地冲向王某荣,三人顿时扭打在一起。
在混乱中,俞某兵掏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他疯狂地捅向王某荣和邢某彦,完全失去了理智。王某荣当场倒在了血泊中,一动不动。而邢某彦则幸运地躲过了致命的一击,只是受了轻伤。
案发后,俞某兵仿佛从噩梦中惊醒过来。他看着自己沾满鲜血的双手和倒在地上的王某荣,心中充满了恐惧和悔恨。
他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警方很快赶到了现场,将俞某兵带走。而邢某彦则被紧急送去救治。她在医院里住了5天,花费了7000多元的医疗费。虽然身体逐渐康复,但她的心灵却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王某荣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决定通过法律为王某荣讨回公道。于是,他们提起了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俞某兵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俞某兵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而邢某彦和王某荣的家人则要求法院对俞某兵依法严惩,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俞某兵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俞某兵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在争吵过程中使用凶器故意杀害被害人王某荣和邢某彦(未遂),致王某荣死亡。其行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俞某兵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俞某兵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使用凶器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俞某兵在案发后主动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对俞某兵从轻处罚。
然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却作出了让王某荣家人不满的判决。法院认为,俞某兵应赔偿邢某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共计17307.77元;赔偿王某林、谢某娥、王某铭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物质损失共计73462.5元。
对于王某林等人提出的5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王某林、谢某娥、王某铭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俞某兵的犯罪行为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法院应该判令俞某兵赔偿他们更多的经济损失。
然而,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