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心疼男同事在外租房,好心将一套闲置的公寓,免费让男同事居住。万万没想到,男同事一住就是10年,还把老家的儿子接过来一同居住。女子要求男同事尽快搬离,可男同事却说,这套房子我住了这么多年,已经具备了使用权,还联系女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女子听后大吃一惊,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支付10年房租!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丽丽与陈辉是同事关系,王丽丽算得上是公司的老人。
陈辉长的仪表堂堂,言语幽默,很懂女人的心思,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丽丽很认可陈辉的工作。
一次闲聊中王丽丽得知,陈辉现在还租房子住,于是心底一软,决定将自己的一套闲置公寓让陈辉居住。
陈辉接过钥匙后,对王丽丽一阵感激,承诺等找到合适的房子,就会搬出去居住。
因为两人都是同事,王丽丽与陈辉两人并没有对租金进行约定。
让王丽丽没想到的是,陈辉这一住就是十年,更让王丽丽难以接受的是,陈辉在老家竟然还有一个儿子,还把儿子接到了城里一起居住。
自知被骗的王丽丽,找到陈辉要求他尽快搬出去。没想到陈辉却说,居住了这么久,早就对房子有感情了,也拥有居住权了,说什么也不会搬出去。
王丽丽听完大吃一惊,天下怎么还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一纸诉状将陈辉告上法庭,索要10年租金,并提出以下理由:
该套公寓登记证书的所有人为王丽丽,王丽丽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处置权,任何人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丽丽出于好心,将公寓暂时借给陈辉居住,并非将房屋交由陈辉处理。且陈辉租住期间,并没有支付任何的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陈辉辩称:
在搬进公寓之前,两人并没有对租金有明确的约定,王丽丽现如今提出房租的要求不合理。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房屋陈辉已经居住了10年,期间王丽丽从来没要求过房租,应视为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约定,王丽丽不能随意让陈辉搬出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丽丽与陈辉之间是否形成了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院审理时查明,该套公寓所有权登记人为王丽丽,王丽丽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处置权。陈辉与王丽丽双方虽没有租房合同,不过陈辉在此居住十年,应视为两人的租赁关系形成。
《民典法》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作为租客,陈辉有定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王丽丽作为房屋拥有人,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陈辉限期搬出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足额支付10年的租金。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我不相信他们是正常关系
真有其人!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