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广东广州,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突然整个人倒在了地上,朋友和球馆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02 10:20:42

“谁死谁有理?”广东广州,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突然整个人倒在了地上,朋友和球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对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可等120赶到时,男子已经被确认死亡。男子家属认为如果球馆配备了AED,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将球馆告上法院,索赔12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州日报)

黄先生酷爱羽毛球运动,每个周末他都会和球友们相约到球馆,打上个几个小时。

事发当天下午,黄先生像往常一样,在球场上挥汗如雨。运动间隙,黄先生下场休息,和球友们聊着天,观看着场上的比赛。突然,他身体一晃,整个人栽倒在了地上。

球友们惊慌失措,一名懂得急救的球友迅速上前,对黄先生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有人急忙联系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几分钟后,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赶到现场,并接替了球友继续对黄先生进行心肺复苏。其他球友焦急万分,心中默默祈祷着奇迹的发生。

然而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确认黄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诊断,黄先生是因心脏骤停猝死。医生表示,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就3-4分钟左右。

黄先生的突然离世,让家人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黄先生的妻子认为,如果当时球馆有一个AED,那自己的丈夫就有救了,是因为球馆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丈夫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就这样,黄先生的妻子将球馆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同时黄先生的妻子提出了高达12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面对黄先生家属的指责和索赔要求,球馆方面感到十分委屈。他们表示,黄先生的离世是突如其来的意外,球馆在事发后已经尽力进行了救助。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黄先生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有效引导了救护车的到来。

同时,球馆方面还强调,他们一直都非常重视顾客的安全,平时也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

然而,AED作为一种专业的急救设备,并不是所有球馆都能轻易配备的。

他们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法院会支持黄先生妻子的诉求吗?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顾客如果在公共场所受伤,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羽毛球馆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也就是说,球馆的经营者是有法定义务配备AED等急救设备的,以确保顾客在突发状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本案中,羽毛球场馆内并未配备AED,同时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

由此可见,羽毛球馆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但是,黄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也应当知道羽毛球运动的量很大,有一定的风险,但是黄先生不顾疲惫的身体,多次硬撑着在打羽毛球。

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法院最终判决羽毛球馆的负责人应当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黄先生的家属20余万元。

2、有不少网友表示:体育运动不是自甘风险的吗?羽毛球馆的工作人员又不是没救助,凭什么要赔?谁死谁有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这条自甘风险的规定,其实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必须双方都是参赛者。

比如:张三约李四打篮球,双方在对抗的过程中,张三与李四身体相撞,不慎摔伤。如果无法证明李四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四则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本案中,黄先生的家属并未追究黄先生球友的责任,而是追责羽毛球馆没有配备AED急救设备。

因此,此案不适应自甘风险的规定。

最后,运动虽好,但安全更重要。作为专业的球馆,应该要对前来打球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救助,这其实也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希望各大球馆要引起重视,没有配备AED的及时配备,同时对工作人员做好急救培训。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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