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一女子离婚时没要房子,没想到在前夫断供后,银行竟然将她和前夫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还贷。女子:房子又不是我的了,凭什么要我还?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女子孙某和丈夫张某婚后不久就一起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手中资金不足,所以二人选择了贷款,共向银行贷款了45万元,并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每月按时还本付息,孙某与张某共同签了字,承诺一起还贷。 可二人才结婚3年,就因为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分开居住了,张某住在二人一起购买的房子里,而孙某搬回了娘家住。 在分居半年后,二人经过法院的调解,成功离了婚,而房子则归张某所有,张某承诺房贷由他一人偿还。 可没想到,离婚后不久,张某因为经济问题,无能力偿还房贷。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便将张某和孙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这下孙某可急了眼,她在法庭上大声陈述:“我都已经和张某离婚了,当初当着法官的面,张某承诺房贷由他一人归还,你们银行还找我做什么?” 孙某拿出了当初那份调解书,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银行应当去找张某要钱。 1、那么孙某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房贷呢? 有人认为,孙某既然已经和张某离婚了,也没有分割房产,房贷也约定了由张某一人偿还,那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怪只怪当初孙某签了承诺一起还贷的协议。 其实,按照正常的理解,如果孙某选择放弃这套房产,那么应当由张某来独自承担房贷。 但是本案中,孙某虽然与张某离了婚,但并没有就房产进行分割,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房产。 也就是说,孙某的离婚并不能阻却偿还房贷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银行的确可以依据孙某与张某一起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来要求孙某也参与支付房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和孙某需共同偿还欠银行的房贷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那孙某要是没有能力偿还该怎么办? 如果孙某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张某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 如果双方均没有能力偿还房贷,那可以尝试与银行协商还款方式,只要有意向还款,哪怕少还一点,拉长还款期限,一般情况下银行也是会同意的。 如果实在是没有能力承担,那最坏的结果就是把房子卖了,这样大家都轻松。 虽然这套房子是二人的婚房,但既然都已经离婚了,那也就无关紧要了。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种债务即使是离了婚,也不能消除。所以在婚内一起签署相关合同时,要慎重,一旦签了,就要做好一起承担的准备。 关注@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