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大妈和女儿在一洗浴中心洗完澡穿衣服时,闯进来一名小伙,大妈随后报警,找

肆时说说 2025-01-03 16:22:24

黑龙江,一大妈和女儿在一洗浴中心洗完澡穿衣服时,闯进来一名小伙,大妈随后报警,找到小伙,虽然小伙停了几秒就走了,并声称自己不是故意的、下跪道歉,但是大妈耿耿于怀,事后又将小伙和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二者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49岁大妈郭某将23岁小伙朱某和一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郭某声称: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带女儿在洗浴中心洗澡,洗完后在洗浴中心穿衣服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进来,停顿了几秒后,慌张地转身逃跑。

自己和女儿当时与陌生男子面对面,都被吓坏了。其中自己被吓得身体僵硬,无法移动,咳嗽并伴有呼吸困难。女儿则吓得失声大哭。

自己从震惊中缓过来,安抚了女儿几分钟,而后在女更衣室门帘处喊服务员,喊了有1分钟,服务员才上来。

自己随后气愤得告知服务员自己和女儿的经历,并要求服务员将陌生男子某拦住,但是服务员竟然说“有男的闯进来,其实这事很正常,这不是第一次,有好几次女的走错了进男浴室,别大惊小怪的!”而后转身离开。

而后,自己和女儿穿好衣服,再次下楼质问服务员是否抓到陌生男子,服务员再次表示自己是大惊小怪,不满意可以报警。自己于是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调取了监控,找到涉事男子系23岁的朱某。朱某的母亲来到现场,称自己儿子进了女浴室闯祸了。过了一会儿洗浴中心老板对自己说“遇到这样的事,不管谁都会很生气。”

自己见洗浴现场人多,于是让女儿到洗浴中心门外等候。当时,自己心脏跳得很快,就感觉心脏很不舒服,回到家连续多日晚上,总做噩梦,并被惊醒。

自己上网咨询自己的状况,答复是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找心理医生干预,自己于是找各种方式宽慰,化解此次伤害。

郭某认为朱某作为成年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女顾客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应作为洗浴中心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环节。

洗浴中心虽然在女更衣室门帘上设置了提示标识,但没有工作人员看守等措施,确保进入更衣室的女顾客的人格权、隐私权安全,以至于自己在女更衣室准备穿衣时,朱某突然闯入女更衣室停留数秒。

洗浴中心自始至终没有发现并制止该行为,且朱某然独自离开没有被拦阻。

并且在经营的场所内安装的摄像头数量不足,设置位置角度不当,画面不清晰,个别监控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直观记录朱某然当时进入女更衣室的全部情况。

洗浴中心服务员多次称女浴进男的,男浴进女的是经常发生的事,也能证明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等管理义务。

等等……

面对朱某同意赔偿,不同意书面道歉,同时表示赔偿的前提是郭某撤诉。

洗浴中心拒绝道歉也拒绝赔偿,辩称:洗浴中心有男士止步的牌子,而且男女浴池不在一个楼层,洗浴中心男士止步的牌子上边还有女池的箭头,朱某是洗完澡出来走错的。

如果说朱某来的时候走错了是洗浴中心没有引导好,存在责任,但是朱某洗完澡出来时候走错了,洗浴中心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郭某说朱某停留数秒对视,但郭某报警时候不是这么说的,郭某说服务员说走错挺正常,男的进女浴池很正常,不属实,洗浴中心知道的就这一次。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三方的质证、举证查明事发当天,郭某与女儿在洗浴中心洗完澡更换衣服时,朱某闯入更衣室随即又退出。

进入洗浴中心直行十余米上六个台阶左侧即为男浴池,男浴池出门右侧楼梯口处有明显的大号红色标记女池及红色箭头,下方则为女士图片并印有大号红色男士止步的字样,继续向上右侧为女浴池,楼梯顶端墙壁上有大号红色女池标记及红色箭头,女浴池有门帘,该门帘印有女浴字样,掀开门帘即为更衣场地。

朱某在事后以“下跪”的方式向郭某进行了道歉等事实。

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认为,朱某自身疏忽大意未留意到洗浴中心设置的多处醒目提示“女浴”的标识误入女浴室,洗浴中心未在朱某去往女浴室之时尽到足够的注意、提醒、制止义务导致郭某隐私暴露,朱某及洗浴中心的上述行为与郭某隐私权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朱某、洗浴中心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未举证证明其受此事件其精神损害后果,但基于结合本案案情、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朱某、洗浴中心共同赔偿郭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关于郭某要求书面道歉的诉请,因朱某已向其作出道歉,再无书面道歉的必要,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不是侵权人,故不存在道歉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朱某与洗浴中心限期共同赔偿郭某3000元精神抚恤金。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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