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干部打球时不慎把脚扭伤,去药店买药时,趁女店员取药转身之际,摸了一下女店员的臀部,而后见女店员没有发火,又不顾女店员的躲闪分别摸了女店员头和脸。怎料,2天后,女店员与男友吵架时,随口说出了该情况,女店员在男友的要求下报警。干部悲剧了,虽然主动向女店员道歉并赔偿女店员13888元,仍被警方以猥亵他人为由,拘留5日。干部不服,随后将警方告上法庭,辩称自己与女店员之间的行为只是属于熟人之间“开玩笑”的打闹行为,还让女店员帮忙作证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45岁郑某系当地一镇政府的党委委员、武装部长,1年前的一个星期一下午4点打篮球时,不慎把脚扭伤。
随后,郑某前往附近小区的药房买扭伤药,在药店24岁女店员胡某取药时,趁胡某不注意,偷偷摸了一下胡某的臀部。
因为认识郑某,胡某并没有给郑某发火!
郑某见胡某没有发火,而后又不顾胡某的躲闪,摸了2次胡某的脸、1次头,而后买完药离开药店。
郑某离开后,胡某也没有报警,也没有将此事告诉给其他人。
转眼2天过去了,胡某在与男友吵架时,顺嘴提到前述情况。胡某的男友难以释怀,而后要求胡某报警,胡某于是便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警方介入后,调取了药店的监控,虽然仅拍到了郑某趁胡某不备,摸胡某脸、头的行为,但见胡某均有躲闪,结合胡某报警时的陈述,便以涉嫌猥亵对郑某立案调查。
调查中,虽然郑某否认触摸胡某臀部,并辩称与胡某之间的行为只是属于熟人之间“开玩笑”的打闹行为,胡某是在男友等人的要求被迫报警,但是警方并未采纳。
考虑到,郑某主动找到胡某向胡某道歉,并赔偿给胡某13888元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取得了胡某的谅解,警方最终决定对郑某从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郑某身为干部,被治安处罚后,还可能面临处分。
或也是因此,郑某不服处罚,当即表示要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郑某还2次以“妻子怀孕及亲属重病”向警方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在警方批准了自己的暂缓执行申请后,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郑某仍坚称自己没有违法的故意,还让胡某帮忙出庭作证。
虽然,胡某在庭审中也表示与郑某之间系熟人之间开玩笑的打闹行为,是在男友等人的要求下被迫报警,郑某也没有摸过自己臀部。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中的记录不一致,胡某在事发后虽未及时报警,但在男朋友等人知晓后报警,也充分说明胡某报警时已经认识到郑某的行为不当,郑某虽然事后积极赔偿胡某并取得了胡某的谅解,但只是一种案发后的悔过表现,不能免责。警方对郑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坚称自己没有违法的故意,与胡某之间只是开玩笑,被胡某男友误会。认为一审法院对胡某的陈述视而不见,系人为扩大矛盾等等。
由于郑某上诉称,自己与胡某是朋友关系,聚会时,经常存在互动和嬉闹。
而胡某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只在药店内与郑某有过接触,没有和郑某聚过会,药店外见面也只是打个招呼。
二审法院认为,从郑某与胡某的言辞可以看出,郑某与胡某之间并非朋友关系。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郑某的案件令人唏嘘。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与人相处,尤其是异性,要保持适当的边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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