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代高燕以同样的方式将陈某诱骗至隆昌市金鹅镇青

静静的聊 2025-01-06 15:45:18

2017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代高燕以同样的方式将陈某诱骗至隆昌市金鹅镇青年路某房屋对面山坡处,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代高燕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代高燕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高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的户籍证明、隆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说明、办案说明、隆昌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受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代高燕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截图、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生物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高燕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代高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代高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代高燕的辩护人提出代高燕猥亵、强奸陈某主观目的均是为了性侵,故系牵连犯,应按照数罪中一重罪处罚。本院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的实质就是数罪,对被告人代高燕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罪行相当原则,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4)项规定,对被告人代高燕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高燕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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