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又被诉了!”湖北,武汉。一女子到ATM机存款1000元,吞入500元,吐出

智慧大学堂 2025-01-07 11:55:09

“银行又被诉了!”湖北,武汉。一女子到ATM机存款1000元,吞入500元,吐出500元。女子以为吞入的500元存进了自己账号,但事后被告知这500元并未存进来。女子打了人工热线求助甚至投诉,均于事无补,只好诉至法院。但银行辩称,女子压根就没有存进来钱!

(来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在5月23日晚,到附近的ATM机存孩子的1000元压岁钱。因钱有褶皱,很难识别,其中500元被吐了出来。

张某以为ATM机出了故障,将500元带走,但事后一等再等,存进的500元始终未到账。

5月27日一上班,张某到银行说明情况,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次日上午,张某接到电话,被告知账实相符,并没有发现被吞的500元。

张某要求银行调取监控,但又发现钞口监控和ATM机后台日志显示不一致,而银行只说没有存1000元,如果有疑问,就走法律程序。

张某起诉后,银行也积极应诉,并不认可张某单方的说辞,而是提交了ATM机后台日志针孔录像以及出入钞口录像,显示:

张某先将对折过的3张100元放入出入钞口,因不平整,这300元被退回,张某取回300元。后张某继续加钞500元,其中1张被退回。

在存入400元的情况下,张某又存入1 张,合计500元。随后,张某又继续选择添加钞票,但是没有再存钱。张某选择了反悔,已存入的500元退回,由张某取走。

按照银行的监控来看,ATM机并未存入1000元、吞进500元、吐出500元。而银行经过查账,也未发现有存进来的500元。

此外,银行还提交了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账务说明》,确认张某存款交易当日没有异常,设备正常运行。

对于张某和银行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这样认为:

一、张某向ATM机存款,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的说法仅是个人陈述,并无直接证据证实其存入1000元这一事实。

三、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发生在其营业场所的交易过程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提交案涉交易发生时ATM机的全部视频录像及工银网点通系统截图,已充分履行了其负有的举证义务。

在此情况下,张某应就其所主张的向ATM机存入1000元这一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根据监控显示,张某在存款前并未当场清点存款数额,且其存入的人民币存在弯折痕迹导致ATM自动柜员机在存款时多次出现退钞现象,张某在履行过程中也存在瑕疵,对本案争议的产生张某也有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存入1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张某认为ATM机吞款5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对于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因张某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张某对银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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