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孩带妹妹一起与男友共同居住,没想到男友趁其去上班之际,强行与未满14岁的妹妹发生关系。妹妹向邻居求助后男子被警方抓捕。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无罪。检方不服,提出抗诉。(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苏女士,是一位护士,毕业后便遭遇了人生的重创。一场车祸瞬间夺走了父母的生命,只留下她和年幼的妹妹小苏。从此,苏女士柔弱的肩膀扛起了整个家的重担。她的护士工作极为繁忙,常常需要值夜班,生活作息毫无规律可言。可即便如此,她从未疏忽对妹妹的关爱。
随着年龄的增长,苏女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她坚守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未来的另一半必须毫无条件地接纳妹妹,将妹妹当作至亲一般对待。在她看来,妹妹是自己生命中无法割舍的一部分,绝不能为了个人幸福而抛弃妹妹。
后来,苏女士结识了林某。林某在深入了解苏女士的家庭状况和她的坚定要求后,表现出了充分的理解与支持,表示愿意与她一同承担照顾妹妹的责任。在林某的真诚打动下,苏女士与林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人开始共同生活。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一天被彻底打破。那天,苏女士如往常一样去上班,家中只剩下林某和妹妹小苏。谁也未曾料到,林某竟对年幼的小苏伸出了罪恶之手。
林某趁小苏独自在房间时,以各种借口靠近她。起初,小苏并未察觉异样,毕竟一直以来她都将林某当作姐姐的男友,是可以信任的人。但林某的行为逐渐变得过分,他开始对小苏进行言语上的挑逗,小苏感到十分不舒服,想要躲开,却被林某强行拦住。接着,林某不顾小苏的反抗,对她实施了一系列亲密的侵犯行为。
小苏年纪尚小,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内心充满了恐惧与无助。她拼命挣扎,试图摆脱林某的控制,却因力量悬殊而无法成功。在整个过程中,小苏的身体遭受了极大的伤害,虽然身体上的膜完整,但外侧出现了充血点和撕裂伤。
小苏吓得浑身颤抖,泪水止不住地流。她找到了邻居,断断续续地将刚刚发生的可怕事情告诉了邻居。邻居随后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鉴于小苏不满 14 周岁,且缺乏相关经历,警方以强奸罪对林某立案调查。然而,面对警方的询问,林某却坚决否认自己的罪行。
他狡辩称,小苏之所以编造这样的谎言,是因为事发前一天,他与苏女士一同去吃饭买衣服,没有带上小苏,小苏因此心怀怨念,所以故意捏造事实来报复他。林某坚称自己从未触碰过小苏,更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对林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林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检察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本案中现有直接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这种情况下,无法形成完整且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诸多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定,不能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检察院对此表示不服,随即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其一,关于小苏的报警行为,她在遭受侵犯后立即向邻居求助并报警,这一行为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充分表明她对自身遭遇的真切感受和恐惧。她在第一时间选择寻求外界帮助,完全符合常理,有力地证明了事件的真实性。
其二,小苏作为一名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她对事件的陈述,无论是从语言表达、逻辑顺序,还是对事件的理解和描述方式,都与她的年龄和认知水平高度相符。她在陈述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纯真和恐惧,绝非刻意编造出来的,充分说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其三,小苏身体上的撕裂伤这一关键证据不容忽视。虽然林某极力否认,但小苏明确指出这是林某的行为导致的,且这一身体伤害与小苏所描述的遭受侵犯的情节相互呼应。这一客观存在的身体损伤,进一步证实了小苏遭受性侵害的事实。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林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小苏对作案地点的描述,与她日常的生活环境认知以及年龄特点高度契合。她能够清晰、准确地描述出事情发生的具体位置和周围环境特征,且在多次陈述中,关于作案地点的描述始终保持一致,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或相互矛盾的地方。
这一稳定且符合其认知特征的陈述,极大地增强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同时,二审法院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综合考量,认为虽然林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结合小苏的陈述、身体伤害情况以及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林某的行为已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林某有期徒刑 3 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美好未来
这种对未成年犯异性罪的应该没收作案工具!强烈要求!!!!!!
石头
判的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