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58岁的男子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在和38岁的女子交往时,分四次转了1

滨培看法 2025-01-07 20:12:30

黑龙江,58岁的男子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在和38岁的女子交往时,分四次转了100万给对方。没过多久,两人因不合而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这笔钱,女子不同意,男子起诉,法院却判定:无需归还。

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

男子58岁未婚,长得一表人才且有钱,只因太挑剔,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伴侣。

不过最近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38岁的女子,对方高挑、有气质、能歌善舞,一下子就吸引住了男子的心。

然而女子还犹豫不决,觉得58岁年纪偏大,自己条件这般好,不说找一个比自己小的,至少找一个40出头的也并非难事。

男子得知这些情况后,心中隐隐不安,好不容易碰到一个心仪的女子,怎会轻易放过机会?于是为了消除两人的年龄差,男子不断地给女子转钱,在较短时间内就分四次转了100万给女子。

原本以为有金钱加持,女子就会对自己心生爱慕,毕竟这至少能表明他会挣钱,有经济实力。

但事与愿违,女子始终觉得年龄差距是个问题,想想58岁再过两年就60岁了,自己正值青春,却要和一个老年人生活在一起,实在不是滋味,于是还是提出了分手。

男子想尽办法挽留,却未能留住心上人,也只能就此作罢,毕竟强扭的瓜不甜。不过他要求女子把钱还给他,毕竟两人恋爱没多久,自己花了100万,心里觉得很不值。

谁知道女子说:“你给我的钱是心甘情愿的,在这期间我也付出了真心,而且对你有求必应,所以我不愿意归还这笔钱。”

男子着急了,如今人财两空,这可如何是好?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于是立即起诉该女子。

他的理由是这100万是自己放在女子那里购买理财基金的,所以两人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理所当然。

但一审判决时,对方无法提供这是买基金的钱的证据,所以只能认定为一般赠与,判定女子不予归还。

男子不甘心,马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时,男子改口说这100万是自己给的彩礼钱,而现在两人并未结婚,所以要求对方返还。

但男子虽如此声称,却拿不出证据,两人唯一的证据就是聊天记录,可从记录上看,既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彩礼,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因此法院还是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男子苦不堪言,后悔当初不该明知女子不情愿,还强行用金钱去弥补两人的年龄差距、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图让女子跟自己过日子。

现在好了,人走了,钱也没了,这段不愉快的经历将伴随他一生。

1、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身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对该赠与予以接受的行为。

男子先后四次向女子转账共计100万,然而他既未出具明确的书面材料表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没有表明这笔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例如作为彩礼等情况)。

并且,从双方日常相处状况以及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来看,也难以推断出这笔款项具备其他特殊性质。所以,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其为一般赠与行为,此判定是合理且合法的。

2、男子在一审时坚称这100万是交由女子用于购买理财基金的,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委托理财的合意,因此无法认定该款项属于理财款项的交付。

到了二审阶段,男子又变更说法,称这笔钱是彩礼,不过其仅仅是口头陈述,同样缺乏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支撑。

在法律层面,彩礼的认定通常需要双方存在明确的结婚意向表示,同时也要契合当地有关彩礼的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

但在此事件中,男子仅凭口头表述,并不能让人信服,法院自然难以采信其主张。

3、一旦某笔款项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且赠与行为业已完成,那么赠与人便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所以,法院最终判定女子无需归还这100万,是完全契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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