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上厕所时,发现门外有双眼睛正透过门缝偷窥。她迅速拿出手机,悄悄录下了这一幕。只见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竟然跪在地上,小心翼翼地试图通过门缝窥视她的隐私。女子录完视频后,追了出去,与老人当面对质。老人却一脸无辜,声称自己只是来上厕所的,还反驳女子:你可别瞎扯,我是上厕所的。女子毫不退让,严正警告:你如果再偷窥,我就报警了。
当天午后,女子李悦准备上个厕所然后小憩一会。然而,当她走进厕所,关上门的那一刻,一种莫名的感觉让她警觉了起来。
起初,李悦以为是自己多心了,但很快,她确信外面确实有人。那是一种难以言喻的直觉,让她感到有一双眼睛正窥视着自己。
她深吸一口气,尽量保持冷静,然后悄悄拿出手机,打开了录像功能。
门外的老人显然非常小心,他跪在地上,生怕发出一点声响惊动了李悦。他眯着眼睛,试图通过那窄窄的门缝看到里面的情况。
然而,他并不知道,他的一举一动已经被李悦的手机镜头全部记录了下来。
录完视频后,李悦猛地拉开了厕所门。她看到那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正跪在地上,一脸惊愕地看着她。李悦心中涌起一股怒火,她大声质问老人:你在干什么?为什么偷窥我?
老人显然被李悦的突然出现吓了一跳,他慌忙站起身,试图解释:我,我只是来上厕所的,你误会了。
李悦可不相信他的鬼话,她指着手机里的录像,愤怒地说:你还狡辩?我都录下来了!你如果再偷窥,我就报警了!
老人一听报警,脸上闪过一丝慌乱,但他仍然嘴硬地说:你可别瞎扯,我是上厕所的,你凭什么报警?
李悦不想再和他废话,她拿起手机,威胁道:你最好别再让我看到你做这种事,否则我一定报警!说完,她转身走进了自己的房间,留下老人一人在原地愣神。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老人的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李悦的隐私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人的偷窥行为,显然符合这一法律条款所描述的情形,如果李悦选择报警处理,民警有权对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老人的偷窥行为无疑是对李悦隐私权的刺探和侵扰。李悦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选择报警、要求赔偿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悦选择公开视频来维权,她也需要谨慎处理。因为公开视频可能会涉及到老人的肖像权等问题。
如果未经老人同意就公开其肖像,可能会构成对老人肖像权的侵犯。因此,李悦在公开视频时,应当对老人的肖像进行适当处理,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老人的偷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悦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也会考虑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在处罚上可能会酌情从轻。但无论如何,老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老人的行为实在太过分,不仅侵犯了李悦的隐私权,还让她受到了极大的心理伤害。
也有人表示,虽然老人的行为不对,但李悦在公开视频时也应当谨慎处理,避免侵犯老人的其他权益。毕竟,法律是公平的,它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加害者的实际情况。
无论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