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对小情侣入住酒店后,随即就脱了衣服云雨一番,谁知房间里竟然藏着一个男子,小情侣惊慌失措赶紧报了警,经过调查,这名男子系酒店员工,警方对男子处以了300元罚款的处罚,小情侣认为酒店存在过错,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3万元。
事发当天,男子安某约了女友到酒店开房,开好房间后,两人就迫不及待的进入了房间云雨了一番,然而,两人还没结束时,安某就隐约感觉到房间里似乎有人。
于是,安某就和女友两人拉开了窗帘,果然在窗帘后发现了一名身穿酒店服侍的男子,随即,安某立即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认为男子路某得行为侵犯了安某和其对象的隐私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终对其处以了300元的罚款。
可是,在安某看来,由于酒店的管理存在问题,才导致了其员工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因此,安某认为酒店的行为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安某将酒店和路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酒店赔偿2万元,路某赔偿1万元。
酒店称,该时间段属于公司员工下班时间,属于员工自己的日常生活,路某此时不在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范围,个人生活期间属于个人行为,其发生任何事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且,该酒店仅办理了安某的个人入住登记,酒店对其另一人存在不知情。加上酒店室内房间房卡均属于正常使用,酒店并未侵犯安某隐私权。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路某严未经原告许可,偷听、偷窥原告和对象发生关系,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路某严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一定影响,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事件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故该院酌定被告路某严赔偿原告其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然而,安某却认为,自己入住酒店,酒店理应对入住客户负责,尊重并保护客户隐私,是酒店的基本义务,在酒店期间,遭人偷窥隐私,侵犯了自己和女友的隐私权,酒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酒店应该赔偿自己和女友的损失,于是,安某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显然,路某实行了偷窥偷听行为,并侵害了安某的个人隐私,那么路某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因为安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情况,所以,法院酌情认定了路某赔偿5000元。
关于酒店,虽是路某的工作单位,但安某并无证据证明酒店对路某实施偷窥、偷听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路某也在处罚中也承认是他一人实施偷窥行为,并无同伙参与。
加上酒店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该酒店提供的房间里面卫生间为玻璃屋内宽敞明亮且透明,门窗完整,安某主张房间事先藏人的可能性很小,该公司并无过错。综上,法院认为,酒店与路某的个人侵权行为无关,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即便下班了,也在工作场所,故应当认定处于工作期间(比如上下班路上出事就属于工伤)。下班以后员工还能进入房间一定使用了酒店门卡,因为没有认真及时收缴门卡,酒店在这里存在监管责任,对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应当判决酒店过失责任,和嫌疑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酒店可以追诉嫌疑犯,名誉受损赔偿。我不是律师,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服务员,:不是说好了,蒙眼之后换我吗。。
真刺激!
1981年出生,都45岁了,还特么小情侣?分明是小老头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