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7岁的小伙周某,晚上见到一年轻女子独自散步,竟起歹心,从背后抱住女子,拖拽至玉米地里,抢走手机与现金。见女子穿短裤,又起色心,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还胁迫女子跟自己回家,再次施暴。周某自首后被判10年,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晚上,27岁的小伙周某闲逛在街头,心里琢磨着找点“乐子”。就在这时,他眼前一亮,看到一位年轻女子正独自散步。
女子穿着一条短裤,身姿曼妙,在夜色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周某的心中顿时涌起一股邪念,他决定,今晚就要对这个女子下手。
他悄悄地跟在女子身后,寻找着下手的机会。当女子走到一片玉米地边时,周某觉得时机成熟了。
他猛地一窜,从背后抱住了女子,将她拖拽进了玉米地里。女子惊恐万分,拼命挣扎,但周某却像一头疯狂的野兽,根本不顾她的反抗。
在玉米地里,周某抢走了女子的手机和现金。然而,这并没有满足他的贪欲。
当他看到女子穿着短裤,露出修长的双腿时,心中又燃起了一股邪火。他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完全不顾女子的哭喊和哀求。
事后,周某并没有就此罢休。他胁迫女子跟自己回家,再次对她实施了暴行。女子身心俱疲,无力反抗,只能任由周某摆布。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的恶行最终还是被揭露了。他自知罪孽深重,选择了自首。
经过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周某却并不甘心。他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但不应该被认定为抢劫罪。
他觉得自己只是在一时冲动下抢了女子的手机和现金,并没有预谋和计划,因此不应该构成抢劫罪。于是,他提起了上诉,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理他的案件。
在上诉过程中,周某极力辩解自己的行为,试图说服法院改变对他的判决。然而,法院却并没有被他的言辞所动摇。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的方式,强行抢走了她的手机和现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求,维持了原判。
关于周某主张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观点,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抢劫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 客观要件,即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主体要件,即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 主观要件,即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周某对女子采取了胁迫的方式,强行抢走了她的手机和现金,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周某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女子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三、周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周某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没有预谋和计划,因此不构成抢劫罪。然而,这一辩解并不能成立。
因为抢劫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预谋和计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并且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因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所有诉求,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