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驾车撞人案罪犯被执行死刑##律师说法#
此案件影响很大,也很恶劣,所以,有必要用极刑惩治。
1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樊维秋执行死刑。
樊维秋被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名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樊维秋驾车在人群密集的体育中心内肆意冲撞,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了生命危险,其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此外,其行为还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更重,且更能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因此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维秋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因婚姻破裂和对离婚财产分割不满而报复社会),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社会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樊维秋的行为符合死刑适用的条件,因此被判处死刑。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樊维秋未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整个司法程序体现了对法律的严格遵循和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慎处理。
该案件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极端恶性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体现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任何因个人问题而采取极端报复社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