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干部去药店买药时,趁着女店员转身拿药,竟摸了一下女店员的臀部。见女店员没有拒绝,又分别摸了女店员的头和脸。2天后,女店员无意中跟男友说起此事,男友暴怒并报警。事后,干部向女店员道歉并赔偿13888元,可还是被警方拘留了5天。干部认为自己与女店员是熟人,其行为也是开玩笑的。于是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初,45岁的郑某在打球时不慎扭伤脚踝,于是来到附近的药店买药。
胡某24岁,是药店的店员,认识郑某,并知道郑某是当地的一名干部。
胡某在给郑某拿药的时候,从郑某身边经过。没想到郑某却伸出手,摸了一下胡某的臀部。
胡某还以为是郑某不小心碰到的,再加上对方还是一名干部,于是并没有在意此事。
可是郑某见胡某没有任何反应,胆子也大了起来,竟站起身来,准备伸手去摸胡某的脸。
胡某不好意思开始躲闪,却依旧被郑某得逞。
两天后,胡某的男友无意中得知此事,坚决要求胡某报警。民警经调查后,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
郑某也意识到自己错了,主动向胡某道歉,并赔偿胡某13888元。
可是民警却以“猥亵他人”为由,对郑某做出拘留5日的处罚。
郑某不服,辩称自己与胡某是开玩笑的,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郑某与胡某本就相识,郑某对胡某的行为,也仅仅是开玩笑,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本案中,郑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在事后积极进行了赔偿,又得到了当事人的谅解,派出所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民警辩称:
接到受害人报案后,民警依法调取了现场监控,监控显示,郑某先是摸了胡某的屁股,后摸了胡某的头部与脸部,胡某有明显的躲闪动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通过胡某躲闪的动作,再加上胡某在事后有报警的行为,应认定郑某违背了胡某的意愿,故郑某构成猥亵。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的行为,是熟人之间开玩笑,还是构成违法。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于胡某、郑某的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并确定事实:胡某与郑某虽然相识,但是两人的关系并非朋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郑某无法举证与胡某是朋友关系,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郑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郑某的诉求。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