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某小学教室正在上课时,一名陌生女子闯入教室,声称自己是文具店店主,然后将其中一个男孩从课堂上带走,并威胁对方,要对方承认偷了店里价值500元的东西。男孩父亲得知,要求查看文具店监控,文具店老板:监控坏了。
据了解,文具店老板从课堂上将男孩小李带走后,将开始威胁小李,要小李承认偷了她店里价值500元左右的东西。如果小李不承认,她就打电话报警,让警察把小李抓走! 小李非常害怕,虽然他没有偷文具店的物品,但在文具店老板的威胁下,小李写了他偷了文具店某某物品的纸条。
回家到后,家人看到小李抹眼泪,问小李怎么了?是被人欺负了吗?小李告知了家人实情。 小李父亲李某当时不在家,他听说孩子的事情后,焦急万分,立刻从外地赶回。到家的第一时间,李某就问小李到底有没有偷人家东西,如果真偷了,咱们今后改正,没事!小李非常肯定地回复说,他没有偷东西。 李某心理有底后,找到文具店,要求查看文件店的监控,可文具店老板谎称监控坏了,看不了!李某不相信,打电话报警!
监控真的坏了吗?并没有!民警查看监控,发现小李被文具店老板诬陷了!小李没有偷文具店的东西。 目前,文具店老板已向小李道歉,警方正在调解此事。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不能道歉就算了,一定要拘留处理,她凭什么可以控制孩子,还带到她店里?”“学校会随便让她进去,而且让人带走学生?搞笑吧,校长不想干了?”“社会人员能随意进出学校?还能带走学生。真是大开眼界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无论学校怎么辩解,文具店老板在课堂上将小李带走都是事实,也就是说,学校未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相关人员应当为此事负责。 其次,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文具老板没有弄清原委,就冤枉小李,说小李偷东西,并在课堂上将其带走,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文具店老板虽然已经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小李道歉,但并没有完全抚平小李遭受的创伤,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具店老板的行为,无疑给小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小李一生。笔者认为,文具店老板应该赔偿小李精神损失费,以抚慰小李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只是道歉了事。 最后,小孩子的心理是很脆弱的,文具店老板从课堂上将孩子带走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同时也给孩子造成了重大伤害,希望小李家长追究文具店老板的法律责任,让她知道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