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53岁的男子,见到玉米地里有响动,以为是有动物在偷吃粮食,于是就取出了家中私藏的射钉枪,朝着有响动的地方射了过去,谁知,男子射中的不是动物,竟然是自己的母亲。事发后,男子因此被处以了刑罚。
53岁的高某,生活在这片山峦环绕,田野成片的地方,因为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所以,高某就私藏了一把射钉枪。
事发时,高某来到庄稼地里,突然听到玉米地里传来一阵响动。他心中一惊,第一反应是有动物在偷吃玉米。在以往的农忙时节,野猪等野生动物时常会来捣乱,糟蹋庄稼,让村民们头疼不已。
高某心急如焚,根本来不及多想,脑海中只有保护庄稼的念头。他迅速冲进屋内,取出了私藏已久的射钉枪。
高某端着射钉枪,朝着玉米地里有响动的地方毫不犹豫地射了过去。紧接着,一声痛苦的惨叫传来。高某心中一紧,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他急忙冲进玉米地,眼前的景象让他惊呆了,受伤倒地的竟然是自己的母亲,母亲正捂着右大腿,鲜血从指缝中不断涌出,旁边的锄头也掉落在地。
高某和家属们手忙脚乱地将母亲送往医院,一路上,高某的泪水止不住地流,他不断地自责,痛恨自己的冲动和鲁莽。在母亲被送进手术室后,高某的心中充满了不安,他知道自己犯下了大错。为了逃避责任,他鬼使神差地将那把惹祸的射钉枪丢弃在了荒郊野外。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这起意外事件很快被警方知晓并介入调查。经过一番侦查,警方锁定了高某,高某也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最终,高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这起案件,高某的行为触犯了多条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首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私藏射钉枪,且在未确认目标的情况下随意开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射钉枪在经过改装或具备一定条件时,足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其次是非法狩猎罪,虽然高某此次的射击本意并非狩猎,但是,高某之前如果有过狩猎行为,加上该区域属于禁猎区的话,那么,高某原则上也是构成这个罪名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高某使用射钉枪这种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工具进行狩猎,或者是已经狩猎到一些猎物的情况下,那么是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
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高某的行为也给其母亲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高某的母亲因他的枪击行为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产生了一系列的医疗费用,并且在康复期间可能需要专人护理,还会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高某作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这些赔偿责任,对母亲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所幸,母亲的伤情无大碍,如果构成重伤的话,那么高某还至少会有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名,法院最终判决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