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二男生请假回家,因为订的行程比较晚,于是跟女同学说了一声,女同学于是为其送行,两人到酒店吃饭喝酒后,因为女生醉酒,男生直接带着她回到了酒店,最终女生因醉酒死亡。事发后,女生家属发现女生衣衫不整,遂认为男生是预谋性侵,可是男生却辩解称脱掉女生衣服是帮着清理,法院会怎么判?
女生小高和张某是某大学的二年级同班同学,事发当天,张某请假准备回一趟老家,因为预定的机票比较晚,于是,就和小高说了一声,小高便决定为其送行。
随后,两人来到一家酒店喝酒吃饭,张某自己喝了两瓶啤酒,而小高则喝了100毫升一瓶的56度白酒,随后就有些昏昏欲睡了。
看到小高有些想睡觉,张某便打了车带着小高去了自己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按照张某的说法,小高进入房间后不断地呕吐,自己就脱掉了小高身上的衣服以及内裤,将其清理后放在了窗外晾晒。
直到听到小高有叹息声呼吸后,张某于是就拨打了120,待120来到现场后发现,小高已经呼吸停止了,经过一番救治,最终还是没有抢救过来,事发后,经过鉴定,小高因乙醇中毒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可是,小高的父母坐不住了,他们认为,张某脱掉小高衣服,就是为了要和小高发生关系,而且事先开好了房间,又诱导女儿喝白酒,在女儿醉酒后,完全可以联系家人和老师,但是张某没有这么做,反而将女儿带到酒店房间,所以,张某的行为是有预谋的。
作为酒店来讲,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当时小高已经失去意识、无法表达,酒店没有核实他们的关系,甚至帮助张某将小高抬入私密的空间,根据管理规定,入住宾馆明确要求登记旅客的身份证,入住登记必须一人一证、人证合一,因此,作为酒店也存在疏漏,应当和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随即,小高父母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和酒店赔偿损失170余万元。
那么,一审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当天的饮酒过程中,张某对小高饮酒有不当行为,不应认为其存在过失。
但是,当饮酒人发生醉酒,特别是醉酒引发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对醉酒者进行妥善安置的义务,避免危险发生。
如果能够尽而未尽上述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虽然张某在小高醉酒后将其安置在酒店房间内,但其轻信小高在睡一觉后即可醒酒和恢复,在小高出现异常反应后仍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急救措施,对小高的损害后果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的主观过失,存在主观过错。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过错程度为10%,应当承担16万元的赔偿,而酒店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小高父母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则认为,小高已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张某对同饮的小高具有一定程度上照顾和救助的作为义务,应保证小高的生命及健康免于处于危险境地。但张某将小高带回酒店房间后,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张某过于轻信既往经验,发现小高出现呕吐、一动不动等异常情况,但在此情形下其仍过于轻信小高睡一觉就会醒酒的既往经验,未及时采取拨打急救电话等措施,贻误了小高在醉酒状态下得到及时救助的时机,所以张某存在过错。
不论张某是否出于清洗衣物的目的,其作为普通同学关系脱去小高衣服的行为是否妥当,法院对此不宜进行道德上的评价,但基于现有证据,本院难以据此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与小高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漫漫长路一路有你
和宾馆屁事,就找那个小伙子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