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栽了!广东清远,女儿自小体弱多病,为规避风险,男子在手机上为女儿买了一份保险,保费为10000元。投保期间,女儿三次住院,被确诊为周围静脉畸形,花费好几万。男子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竟以该病属于先天性畸形为由拒绝。男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黄超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女儿,一脸心疼,一家人捧在手心里长大的女儿,身体竟如此孱弱,三天两头感冒发烧,跑医院挂吊瓶。
长此以往,孩子的抵抗力越来越差,这还得了?
况且每次住院都要花不少钱,对于他们这种普通的工薪阶层来说,压力实在是大,要是再来个大病,那这个家就得垮。
他越想越发愁,忽然看到手机上弹出一则保险广告,他突然想到,干脆为女儿买份保险,这样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
经过多方对比,他最终在手机上为女儿小妍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
该保险价钱不高,但包含范围比较广,包括意外伤害、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等,其中,疾病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为10000元。
虽然是电子保单,但保险条款里写得清清楚楚: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疾病,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为了让客户注意这项免责条款,该段文字专门采用了黑体加粗的方式呈现,生怕有些马大哈不注意。
投保期间,让黄超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小妍生了场大病,先后三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反复检查诊断,最终确诊为周围静脉畸形,住院治疗花了好几万,社保报销之后自费部分还有20000万。
对黄超家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他暗自庆幸,幸好买了保险,能省一半钱。
可是,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意外却发生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小妍的诊断书上载明,她所患病为周围血管系统其它特指的先天性畸形,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情形,所以拒绝赔付。
黄超一听这话瞬间怒了,称自己根本就没有看到什么所谓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分明是想逃避责任,不想赔钱找的借口。
保险公司出示了保险购买页面的免责条款,确实是黑体加粗,但不管他们怎么耐心解释,黄超一口咬定自己没看见,不清楚。
协商不成后,黄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出示了保险购买页面的免责条款内容,里面确实包含先天性畸形一项,且这段文字确实是加黑加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已生效,按照合同约定,他们确实不需要赔付,所以拒绝赔付。
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加粗约定的部分是否有效?小妍的疾病是否属于合同所说的免责条款。
黄超表示,他对先天性畸形并不了解,保险公司也没告知他,小妍的情况属于免赔情形。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院认为,该保险合同的免责部分,确实进行了加粗,提醒了先天性畸形,但黄超作为普通人,对先天性畸形这样的医学专业术语,并不能充分了解。
这份合同只能说明黄超对保险条款内容进行了阅读,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黄超没有签名,而且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视频也无法证明他们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因此免赔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超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
保险公司无疑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看似玩弄小聪明,靠文字游戏赚取保费,结果却落得个败诉赔偿。(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潇湘晨报—2025.1.6—清远一位父亲为女儿购买人身意外险,因“先天畸形”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物似人非
没有履行提供充足严格依具的部分,和告知重要事項的說明,敗诉是迟早的事………………